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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020號
SCDV,99,補,1020,2010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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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20號
原   告 達文西社區管理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富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曾聲請對被告陸岡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柒拾
    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零
    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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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