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崇彬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龔文榜 │萬泰商業銀行 苗栗│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捌萬壹仟肆佰叁拾│0000000 │ │
│ │ │分行 │ │肆元 │ │ │
├─┼─────────┼─────────┼───────────┼────────┼────────┼──┤
│2│千淞企業有限公司 │農民銀行 苗栗分行│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貳萬陸仟捌佰零玖│0000000 │ │
│ │ │ │ │元 │ │ │
├─┼─────────┼─────────┼───────────┼────────┼────────┼──┤
│3│游雅娟 │萬泰商業銀行 南苗│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叁萬柒仟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