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王真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提出以下資料到院,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4,42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三)請提出95年協商成立時完整之無擔保還款計畫書。(四)陳報戶籍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關係為何?(五)請陳報每月與蕭淑美借貸之數額為何?並提出與其借貸之 所有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與蕭淑美間關係為何?及其為何於99年8月開始無 法借款與聲請人?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七)請陳報95年協商當時任職於愛美斯食品行之任職期間,並 提出當時每月收入12,000元之證明文件。(八)聲請人是否曾任職於嘉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為 何?每月收入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及 薪資轉帳帳戶明細)。
(九)請提出95年協商時迄今任職於昇冠加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所 有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明細影本。
(十)請陳報聲請人目前除任職於昇冠加油股份有限公司外是否 有其他兼職?每月收入數額?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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