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整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瑞榮
(即重整人)王正明
王世一
代 理 人 陳錦隆律師
賴中強律師
侯宜秀律師
張勝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相對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對於民國97年8月14日本院97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
告,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非抗字第128號)發回更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資格及公司基本資料:
㈠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 業或有停業之虞者,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 左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公司為前項聲 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8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
㈡緣聲請人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聲請人遠茂光 電公司)於民國89年4月18日創立,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下同)2,791,050,000元,原任董事長為王正明,設於 新竹縣園區2路42號1樓(聲證1之1:公司變更登記表), 並經核准股票公開發行,且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之公司( 聲證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頃因 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公司董事會於 97年2月15日經7席董事中之6席董事出席,出席董事5名同 意,通過依公司法第282條第1項向法院提出重整聲請(聲 證3:董事會會議紀錄),符合公司法第282條第2項之規 定(依聲證1之1公司變更登記表,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原 有董事王正明、何茂源、趙瑞榮、葉志傑4人,聲證1之2 96年6月22日股東會議事錄記載補選王瑞昭、香田進、林 忠斌、陳錫欽、陳文華5名董事,再依聲證2之3辭職書,
陳文華、王瑞昭已分別於96年8、9月辭任,故當時有董事 7席)。
(二)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 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所營事業主要內容為資料儲存及處理 設備之研究、開發、設計、製造及銷售下列產品:⑴可重 複讀寫型數位多功能光碟機碟片(營收比重占79.34%); ⑵藍光雷射光碟片(占17.25%);⑶刻版技術(占2.24% );⑷其他(占1.17%)。(聲證4: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 95年度年報附營運概況說明)。
(三)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㈠背景說明:
⑴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於民國89年成立當時正值CD-R光碟片 產業狀況最好時期,當時光碟片產業龍頭廠商中環、錸德 、精碟、利碟及國碩為光碟5雄,讓光碟片產業成為世界 第一,產量佔全世界8成,獲利亦相當良好。然當時聲請 人遠茂光電公司創辦團隊與工研院光電所研究後,決定直 接切入新世代光碟片DVD產品研發生產,並直接切入研發 該產品中最高階的DVD-RAM產品,在經歷1年多研發後,研 發成果開始領先同業,率先通過DVD-RAM認證,並快速通 過DVD-RW及DVD+RW產品認證,並於90年下半年開始試產, 開發市○○路,91年通過DVD-R產品認證,DVD光碟片市場 需求亦開始浮現,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公司亦於該年下半 年募資擴充設備並開始量產,同時間因投入時間較早,領 先其他同業量產,因此開拓客戶市場相對順利,此時以日 本及歐洲市場的成長開發較顯著,並獲取相當好的利潤, 而開始轉虧為盈。92年DVD市場需求大幅成長超乎預期, 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亦於此年度再次辦理現金增資及向交 通銀行取得10.5億元聯貸額度,分別擴充仁德廠及光復廠 ,快速提升產能並取得相當市佔率,同時間向科學園區管 理局取得土地動工興建營運總部,當年度因取得先機成功 在DVD光碟片市場佔有重要地位,並獲得相當好的利潤。 93年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申請上市,並再次辦理現金增資 ,搭配取得交通銀行主辦之35億元聯貸案擴充產能,同年 7月順利掛牌上市,營運成長達到最高峰。
⑵94年時雖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產能快速擴充已到一階段, 但其他競爭同業的產能亦陸續開出,因此市場價格快速下 滑,價格由93年初的每片0.6元美金,到94年初已下滑至0 .27元美金,94年第4季更下滑跌破0.2元美金,此外,當 年度因石油價格飆漲加上主要PC料供應商GE工廠爆炸,致 光碟片主要原物料塑膠料價格上漲超過1倍,因此光碟片
產業面臨價格大幅下滑,加上原物料成本大幅上漲的雙重 壓力,致利潤大幅壓縮,當年度所有光碟片廠商都面臨虧 損。
⑶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經過長期努力試圖讓該產業能儘快脫 離谷底,但皆因內外因素之不利狀況而無法達成,因此決 定自力救濟,乃於95年中再次召開銀行團會議,請求銀行 團協助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度過產業低潮,同意降低還本 金額,以度過產業低潮。96年初,產業狀況持續惡化,光 碟片價格因市場供過於求仍不斷下跌,再由95年初0.19元 美金下跌至96年底之0.14元美金,只稍高於變動成本的價 格,致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原本可以部分還本的能力亦無 法達成,因此於96年初再次召開銀行團會議,向往來銀行 請求暫停還本並降息至3%左右,以維持持續營運之可能, 以度過此產業持續的低潮,此外,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亦 瞭解DVD光碟片產品在國內市場競爭優勢已經不再,因此 除積極開發藍光產品之外,亦積極與中南美洲客戶洽談整 廠輸出計畫,一方面能積極處分閒置資產,讓產能能到適 當的地方發揮作用,以降低財務負擔之外,並能利用技術 輸出取得部份股權回饋,以達到3贏(銀行/輸出廠商/聲 請人遠茂光電公司)。
⑷96年初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展現持續經營決心,完成5,00 0萬元私募計畫,此外,為配合銀行完成展延申請等相關 程序,在財務能力的狀況下,持續給予客戶現金折扣以變 現及暫時性降低產能產生現金結餘以償還銀行本息,雖然 96年第2季銀行通過展延案,但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因持 續降低產能的結果使得第4季營業額大幅減少,而無法符 合中華開發銀行聯貸所要求之擔保條件,97年初中華開發 銀行凍結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資金,致聲請人遠茂光電公 司營運週轉出現狀況,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立即向主力銀 行團反應,並召開2次主力銀行團會議,經聲請人遠茂光 電公司提出營運計畫後,銀行團決議支持聲請人遠茂光電 公司提出重整聲請。
⑸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擬積極擴展高單價之藍光產品,並與 中南美洲客戶洽談整廠輸出計畫,同時積極處分閒置資產 ,讓產能能到適當地方發揮作用,惟其進行,涉及債權人 間權利義務之調整,唯有透過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及重整計 畫之可決,方能整合不同債權人之意見,故有聲請裁定准 予重整之必要。
㈡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財務困難有停業之虞:
⑴公司法第282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
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者,法院得依左列關 係人之一之聲請,裁定准予重整...」;最高法院56年台 抗字第320號裁定並揭明:「公司重整原因之所謂『公司 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者』,係指因公司之 流動資金欠缺已達極點,對於清償期已屆至之公司債務, 不能支付,致已暫時停止營業,或者繼續支付已到期之公 司債務,則有甚難維持事業之虞而言。公司財務困難,係 公司流動資金之客觀狀態,公司有無資本淨值,則非所問 」。
⑵又會計學上之「流動資產」係指公司「總資產」中之「現 金及其他預期能在1年或1營業週期內(以較長者為準)轉 換成現金、出售、或銷耗之資產」者;「流動負債」係指 公司「總負債」中「到期日在1年或1個營業週期以內,且 到期時必須動用流動資產或以(發生)其他流動負債為清 償之手段」者(聲證6:鄭丁旺著中級會計學上冊第99頁 ,初級會計學下冊第1頁)。勤業會計師事務所著「如何 閱讀財務報表」一書亦指出:「分析企業的體質健全與否 ,首先要衡量企業是否具備了『短期償債能力』...一般 來說,負債必須以現金償還,因此現金及短期內能變現的 資產(稱為『流動資產』),對於企業短期內必須償還的 負債(稱為『流動負債』),非常重要。...企業要能繼 續生存,必須具備健全的短期償債能力,也就是流動資產 償還流動負債的能力。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隨時可變現 的短期投資,如上市公司的股票隨時可在市場拋售;預期 1年內將變成現金的資產,如應收帳款收現、存貨賣出; 及1年內將耗用之資產,如預付費用等。流動負債是指1年 內必須償還的負債,包括短期銀行借款、應付商業本票、 應付帳款、應付費用、長期借款1年內到期的部分等」( 聲證7:勤業會計師事務所著「如何閱讀財務報表」,第 128-130頁)。
⑶從以下情事可知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流動資金欠缺,已有 停業之虞:
①依據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96年9月30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資 產負債表所示(聲證8),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流動負 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付 費用」「1年或1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等等合計6,74 7,692,000元。
②反觀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得用以清償前述流動負債之「流 動資產(現金及其他合理預期在1年或1營業周期內轉換為 現金、出售或耗用之資產)」卻僅有1,611,636,000元。
③從上揭報表可知,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如繼續支付各項到 期借款、票據、帳款,即無足夠之流動資金支付繼續營業 所需之費用,而有停業之虞。又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之債 權人如查封、拍賣公司之機器、廠房、成品、半成品,亦 將使聲請人公司正常營業無法進行,致完全停業,依前揭 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即有進行重整之 必要。
(四)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之資產負債、損益及財務報表: ㈠資產負債狀況:依據96年9月30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 產負債表所示(聲證8),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之總資產 為5,588,082,000元,總負債為6,758,772,000元。 ㈡損益狀況:依據96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經會計師核閱 之損益表所示(聲證9),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96年度前 3季淨損為1,106,752,000元。
㈢另件附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95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務報表(聲證10)及「虧損撥補表」(聲證11)。(五)對於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重整之意見:
㈠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雖受前揭因素影響致財務困難,而有 停業之虞,惟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 準仍有繼續經營價值,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擬積極擴展高 單價之藍光產品,並與中南美洲客戶洽談整廠輸出計畫, 同時積極處分閒置資產,讓產能能到適當地方發揮作用, 惟此涉及債權人間權利義務之調整,唯有透過法院裁定准 予重整及重整計畫之可決,方能整合不同債權人之意見。 ㈡重整效益分析:
⑴逕行清算的狀況分析:
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於95年底之淨值已呈現負值,96年度 自結報表淨值約達負15億元,如不准許重整,則資產已經 無法足額清償債務,以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目前資產狀況 分析,主要資產(廠房及機器設備與應收帳款)皆已設定 質權及負擔保與債權銀行,若直接進行清算,由於目前產 業狀況低迷,各光碟片廠商設備閒置率高,處分相對上更 加困難,若直接進行清算拍賣,預計處分價格只能達15% ,而廠房部分,由於廠房在園區,買家限制較多,且由於 廠房設施所適合之產業別屬於資本投入較大之產業,因此 買家更少,預計需處分的時間較長,且拍賣價格可能僅達 50%,在此狀況下,以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目前資產處分 所需花費時間約為1-3年,處分所得價金估算可能僅13.83 億元,預計償還債款比率為20%。由上述狀況分析,在逕 行清算架構下,預估債權人債權回收比率約為20%,且耗
時約需3年。而在重整架構下,除員工能保障工作權益之 外,整廠輸出的進行及藍光產品預計產生的效益,預計在 5年期間將償還(還本付息)比率更提升到52%,且聲請人 遠茂光電公司能有轉虧為盈的機會,相對上對所有員工、 債權人及股東都是最有利的狀況。
⑵引進策略性投資人與債權人還本付息規劃:
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96年度自結報表淨值約為負15億元, 若以目前模擬97年狀況,累積虧損可能達到30億元,為讓 淨值回復正值,除仍積極尋求投資人入股外,請求債權人 減債及搭配以債作股,才能達成目標。此外,若整廠輸出 計畫得以順利進行,則擔保債權可依相關進度明確執行, 以輸出之設備直接償還設備貸款債權。依照整廠輸出計畫 ,若預計處分一半左右設備,設備處分價格最低50%,則 將有約10.3億元的處分減損,加上為能盡快恢復獲利狀況 ,須再增提資產減損,減少後續設備折舊壓力,若以再提 列5億元的減損估算,若後續能順利募集3億元私募股權, 則總資產預計將為39.15億元,在這樣架構下,依照不同 的擔保比率,平均達到償還比率(還本付息)為52%,各 債權金額預估減債狀況(包括減債或以債做股)如下表所 示,在此狀況下,淨值將可以回升至4.25億元,若藍光產 品能順利發展,就能快速轉虧為盈,為員工、債權人及股 東爭取最佳權益,並為燃料電池新產品做更好的準備,預 計減債(包括以債做股)的規劃(註:依照不同的減債後 ,平均償還比率約52%,其中減債金額計32.77億元,將轉 為減債利益,其中規劃減債的50%轉為以債做股,則債權 銀行雖減債將產生損失,但後續轉為股權部份將有機會於 公司轉虧為盈之後實現資本利得)。
㈢重整的可行效益分析:
⑴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目前在緊急處分架構下,已能順利營 運,並在重整計畫中執行整廠輸出及藍光燃料電池新產品 等計畫,若能順利重整,除基本營運能維持自給自足,保 障員工工作權之外,預計在3年內執行整廠輸出計畫,並 處分(或出出租)廠房設備,在此狀況下,即使機器設備 僅處分一半,現金及應收帳款維持營運的狀況下,預計償 債比率可以達到24%,較清算的處分償還比率更高。 ⑵新世代藍光產品的世代來臨,在HD退出之後已更加明顯, 而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也掌握契機等待下半年需求來臨, 讓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得以重新掌握獲利的機會,以目前 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對產品的規劃,預計5年內BD產品將 為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帶來近32.8億元之營業收入增加,
此外,由於舊有設備在明年將大部分折舊完畢,且新添購 的設備金額不高,預計可由新產品產生的現金流量完全支 應之外,毛利可達50%左右,現金流入比率更可達80%左 右,因此預計未來5年年將可帶來15.3億元的獲利,現金 流入預計將達到20億元。
⑶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自97年2月18日准予緊急處分以來, 在員工、客戶、供應商暨銀行持續支持的動力下得以順利 復工,短期間公司在DVD產品上希望能快速恢復產能至每 月2,500萬片,達到自給自足的營運規模,並持續處分閒 置設備,節省成本開支提升現金流量,並持續投入藍光產 品,儘快取得認證並規劃與合作廠商量產工作,期待藍光 產品能帶來更多現金流量並有機會轉虧為盈,最後運用燃 料電池開發成果,募集資金或透過切割該部門募資的成效 ,讓未來能有更高的獲利契機,真正重整轉型成功。二、按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除依公司法第283條之1規定裁定駁 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 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 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又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並得徵 詢本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 見,公司法第284條第1、2項亦載有明文。據此,本院經依 上開規定徵詢經濟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局(以下簡稱為證期局)、新竹縣稅捐稽徵處、財政部臺灣 省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等機關關於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應 否重整之具體意見,經經濟部、證期局函覆意見如下(新竹 縣稅捐稽徵處、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未函覆 提供意見,僅由新竹縣稅捐稽徵處以97年5月28日新縣稅法 字第0970015419號函覆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未發現有欠地方 款;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以97年5月28日北 區國稅竹東四字第0971004065號函覆略以聲請人遠茂光電公 司95至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申報或完成核定,俟後申 報核定結果如有應繳稅額,該公司不得藉重整程序規避稅捐 之繳納等語):
(一)經濟部97年6月2日經商字第09702323060號函復略以: ㈠經該部派員實地查訪結果:
⑴從業人員:該公司目前員工人數376人(97年4月),其中 研發人員約27人。
⑵資產設備:該公司於新竹縣湖口鄉新竹工業區○○路4-2 號、新竹縣湖口鄉新竹工業區○○○路22號、新竹科學園 區○○路5號、新竹科學園區○區○路42號1樓等共有4座廠 房,主要從事DVD-R、DVD-RW等產品製造銷售業務。
⑶財務狀況:資本額27.91億元,帳列資產52.4億元,帳列 負債67.67億元。
㈡營運狀況: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目前研發團隊並無太大變 動,產品線以DVD-R、DVD-RW等產品為主,外銷約佔73%, 由於先前擴充產能投資過大,又因DVD-R供過於求導致產 品價格下降,且原物料大幅上漲導致生產成本上升,因此 造成虧損並導致財務困難,目前公司持續研發藍光光碟片 (BD-R)及燃料電池之MEA材料等高附加價值產品,期望藉 由新的產品來增加公司獲利,未來如能加強營運資金管理 及健全財務規劃,並獲各債權銀行的支持,在新資金挹注 下將有助次公司重整成功。
(二)證期局97年5月26日證期一字第0970024816號函略以: ㈠公司概況:
⑴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瑞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遠茂公司)設立於民國89年4月18日,90年11 月20日公開發行,93年7月30日股票上市掛牌,嗣因該公 司95年度及96年第1季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淨值為負數, 於96年6月20日下市轉為管理股票。其主要經營光碟片製 造業務,實收資本額為2,791,050仟元。 ⑵遠茂公司於97年2月15日向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並 於同日發生退票1張,金額500萬元,經貴院於97年2月18 日裁定緊急處分,爰自97年2月19日起該公司之股票停止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㈡財務狀況及營業情形:
⑴遠茂公司94年度簽證會計師為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范有 偉、黃鴻文會計師;95年度簽證會計師為宏霖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曾裕、吳金湖會計師;96年度及97年第1季簽證會 計師為誠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曾裕、吳皓帆會計師,前開 會計師對前揭財務報告均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有重大疑慮 之修正式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或核閱報告,爰前開財務報 表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經營假設之重大 疑慮而有所調整。
⑵依據其財務報表資料及遠茂公司最近3年度公告申報之財 務報告顯示,遠茂公司營運持續產生虧損,且95年度至97 年第1季財務報告顯示累積虧損金額大於實收資本額,股 東權益淨值呈負數;遠茂公司負債比率於94年時高達8成 ,且逐年升高,另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幾乎皆小於1,顯 示該公司使用高財務槓桿,且短期償債能力欠佳。營業收 入及獲利能力方面,該公司最近3年度本業營業收入逐年 降低,營業毛利亦未見改善,另遠茂公司96年營業外費用
及損失高達3,202,026仟元,其中固定資產及閒置資產減 損損失提列2,686,926仟元,主係因DVD產業價格競爭激烈 致該公司資產帳面價值大於其總市價,因此遠茂公司96年 當期淨損失大幅增加,純損率上升,每股損失增加。 ㈢重整方案:就重整聲請狀檢附重整方案之可行性提供意見 如下:
⑴有關該公司規劃整廠輸出中南美洲乙節,該公司是否可以 獲得預期報酬,涉及中南美洲產業前景,及市場競爭情況 ,另該公司與中南美洲客戶ESN簽訂合資意向書,於阿根 廷設立新公司生產DVD光碟片,由於該公司目前仍向當地 銀行申請融資額度當中,該案是否得以進行,尚需銀行之 配合。
⑵有關該公司對新世代藍光光碟片及燃料電池之開發乙節, 由於遠茂公司最近3年度本業營業收入逐年降低,營業毛 利亦未見改善,是否有餘力發展新產品,另加上光碟片市 場競爭激烈,且面對科技技術不斷進步等風險,因涉及產 業未來前景及公司競爭利基等節,有賴相關產業專家之評 估。
⑶有關遠茂公司尋求投資人入股及請求銀行進行減債及搭配 以債作股乙節,由於此方案取決於投資人及債權人實際認 股意願及銀行之配合,該公司並未提供是否已洽詢股東或 特定人及銀行配合等之意願及其可行性。
⑷綜上,該公司是否有重整價值,端視該公司未來營運之改 善情形、是否確能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及未來公司新商品之 前景而定。
三、第按,就公司重整程序所為各項裁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 ,準用公司裁定解散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 人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85條第1項、第172條第2項載有明 文。據此,本件聲請人聲請後,除經債權人逕以書狀表示意 見外,再經本院通知訊問利害關係人即債權人(包括債權銀 行及一般債權人)之意見,已到庭(訊問筆錄參本院99年度 整更字第1號卷二之99年10月1日訊問筆錄)或具狀陳述表示 意見大略如下:
(一)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迄今已有2年之 久,重整計畫無進展,反對重整。
(二)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遠茂光電 公司資產持續減少,負債持續增加,不同意重整。(三)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 聲請重整後延宕已久,不同意重整。
(四)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重整。
(五)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 主力產品DVD產品市占率持續衰退,毛利率下滑;BD產品 預估來年市場價格仍有下滑趨勢;FC(燃料電池)產品仍 處於研發階段,短期內難見營運積效。又重整期間,資金 籌措已屬困難,長期而言處於不確定狀態,主力產品生產 未與專利權人協商下,有持續侵權之虞,確難期能順利生 產營運。復未見所謂潛在投資人有投入資金計畫。在無付 息壓力下,營運及財務狀況未見起色,持續處於虧損狀態 ,迄未見新資金挹注,恐已喪失重建先機,重整價值宜再 審慎評估。
(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尊重法院裁定及 關係人會議多數決。
(七)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重整。(八)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反對重整。(九)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 需於3個月內取得生產產品專利權人合法授權;承諾2年內 處分閒置廠房及設備完畢,將處分所得款項償還抵押債權 銀行;重整計畫書內需敘明減增資計畫,始贊成重整。(十)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反對重整。(十一)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反對重整。(十二)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反對重整。(十三)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反對重整。(十四)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行:反對 重整。
(十五)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反對重整。(十六)債權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反對重整。(十七)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反對重整,理由如 下
㈠首按,依公司法第282條之規定,公司聲請重整須為公 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 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其目的依該條立 法理由觀之,係在避免重整成為公司躲避債務之救濟程 序,故公司如已無重建更生之可能,則無准予重整之必 要。
㈡又按,公司法第28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為准許或駁 回重整之裁定,應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 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 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以認定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
⑴就主管機關意見部分:
①查本件於97年聲請重整時,證期局曾於97年5月26日 以證期一字第0970024816號函就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 應否重整乙節,從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財務報表資料 分析指出,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營運持續虧損,虧損 金額已大於實收資本額,負債比已逾八成,流動比率 及速動比率均小於1,短期償債能力欠佳;近3年本業 營收逐年降低,營業毛利未見改善(均為負值)。就 重整計畫之整廠輸出計畫、新產品開發能力、現有產 品產業前景與公司競爭力、尋求新投資人入股及請求 債權減債與以債作股部分,亦具體逐項表示保留意見 (詳如上述證期局含覆之意見)。
②就證期局上開回函觀之,係針對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 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有無繼續經營重建更生之可能,具 體逐項陳述其疑慮。陳報人就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現 況分析如下:
A.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自聲請重整迄今已逾兩年,整 廠輸出案之提出時日更久,惟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 迄今無任何具體進展,其實際可處分之設備數量多 寡及處分可得金額均未有定論,整廠輸出計畫是否 可行令人存疑。
B.新產品之研發及生產均需投入資金,惟聲請人遠茂 電公司流動性不足,現有帳上約當現金至99年5月 底僅有3,900萬元,在無外部資金挹注之情況下, 根本無力提供人力及資金供新產品研發之用。而新 產品又為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聲請重整時聲稱可提 昇公司營收並創造獲利的主要產品,在無力投入研 發及生產之情況下何以能順利進行量產,進而銷售 獲利,實令人存疑。
C.引進資金部分迄今無任何具體實證,且於原裁定准 予重整之重整程序中,未見重整人(其中王正明及 趙瑞榮原為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 積極尋找適合之投資人洽商,更未見重整人及重整 監督人就引進外部資金事宜於聯席會中提出討論, 顯見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並無引進外部資金之意願 。
D.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雖曾於第二次關係人會議準備 會議中提出償債計畫草案,惟其所提出的償還時程 過久、償還比例過低,且未就燃料電池銷售所得提 供用以償債,致未能獲債權人認同。
③是以,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就證期局所提疑慮部分,
迄今均未有能提出釋疑之具體事證及經營績效,稱其 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實難令人信服。
⑵就檢查人羅芳蘭會計師之檢查報告質疑部分: ①就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預估96年度至101年度營業費 用率,除97年度因營業收入遽減,致營業費用率高達 24%外,其餘98年度至101年度之費用率自13%下降至3 %之區間,其殊不合理。因即使嚴格管控費用支出避 免增加,惟在預估銷售額在未來五年每年大幅成長之 情況下,按理營業費用應相應增加,聲請人遠茂光電 公司就此部分之不合理估算顯將使預估營業收益產生 錯誤,致將影響全盤營運改造計畫,而使改造失敗之 情形。
②就重整方案之可行性評估中指出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 重整方案之遂行,依賴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未來五年 經營情形如預期達成,而前提在於投入購買生產設備 之資產能否如預期到位,尤其以其中購買設備之資金 300,000仟元為最主要關鍵。是以如果購買設備之資 金未能順利引入,則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將無法順利 購置設備,進而將影響未來經營計畫之達成,致使無 法完成重建更生之目的。
③陳報人就聲請人遠茂公光電司現況評析如下: A.就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已陳報之99年度1月份至5月 份自結損益表可知,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每月之營 業費用率均高達20%以上,與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 聲請時陳稱費用率將下降至3%顯有相違。檢查報告 中已指出此將使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的預期營收估 算錯誤,致使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的營運改造計畫 失敗,如此,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顯見無法有效改 善其營業費用之支出,且對其所提出之預估數據多 屬憑空想像,難以令人相信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確 實可以如其預估營運下重建更生。
B.又查,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自聲請重整迄今,所仰 賴繼續營運之資金,係為現有DVD光碟產品生產後 之變現所得,惟其現有營收僅能在不正常給付光碟 片權利金及貸款利息下勉強維持。在無任何外部資 金引進之情形下,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勢必無法就 寄以能起死回生之燃料電池產品進行研發及生產, 在其他競爭者不斷進行研發之對比下,聲請人遠茂 光電公司何以能在此燃料電池市場上取得一定之市 場佔有率,並藉以取得大量現金流入以改善聲請人
遠茂公司之財務狀況。
④是以,聲請人遠茂電公司既無法正確預估其費用及 營收,又欠缺資金進行預定為未來主要產品之研發 ,對檢查人羅芳蘭會計師所提出之聲請人遠茂光電 公司營運上疑慮顯無法釋疑,顯難認定聲請人遠茂 光電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⑶就檢查人張明輝會計師之檢查報告質疑部分: ①聲請人遠茂電公司整廠輸出計畫,經其檢查結果, 與MEGADATA簽訂之合作意向書已過合約有效期間, ESN合約目前無具體進展。雖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 就處分計畫作部分修正,但整廠輸出計畫是否可行 ,仍須視未來買主對價格之價格接受度及國內銀行 對取得處分價款並償還銀行借款之時程是否同意而 定。
②就聲請人遠茂光電公司財務預計數之基本假設能否 達成之最大變數,在於藍光類產品及燃料電池產品 預計銷售業績達成可能性,雖聲請人遠茂電公司有 產製之能力,然預計98年度藍光類產品大量銷售及 99年度起燃料電池產品正式量產銷售,能否達成仍 須是當時市場行情及供需狀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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