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99年度,732號
SCDV,99,司繼,732,201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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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732號
聲 明 人 黃秀英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 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 1 項、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得以書面向法院聲明 拋棄其繼承權者,以民法第1138條所列前順序之遺產繼承人 為限,如係該條所列後順序之人,或該條所列法定繼承人以 外之人,因非屬遺產繼承人,其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即 非法之所許。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黃義雄之二妹,被繼 承人於民國99年7 月10日死亡,因聲明人於99年9 月24日接 獲,被繼承人第一順序之所有孫子女輩等,具狀聲明拋棄繼 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並因其等拋棄,聲明人成為繼承人,而 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 、存證信函等,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子輩繼承人黃東寅、黃麗 如、黃秋華黃東德、黃暄蘋及黃新權,與孫輩繼承人為林 亭佑、林家卉簡妤軒簡銘緯黃品寧黃東寅未出生之 子女即顧薇韻之胎兒,前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除顧薇韻之 胎兒外,本院分別以99年度司繼字第562 號、99年度司繼字 第601 號及99年度司繼字第623 號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次查,本件被繼承人 黃義雄因尚有第一順位之繼承人黃東寅未出生之子女即顧薇 韻之胎兒存在,故尚須待其出生後,經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 為辦理拋棄繼承之程序後,聲明人黃秀英始為被繼承人黃義 雄之繼承人。是聲明人黃秀英目前仍非被繼承人黃義雄之繼 承人,故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至第一順位之繼承人黃東寅未出生之子女即顧薇韻之胎兒出 生後欲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之意旨,可由法定代理人 於出生後3 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屆時聲明 人黃秀英方為繼承人,仍可依民法第1174條第2 項規定,自 知悉其為繼承權人之時起3 個月內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併 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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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