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梅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適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146,436.
8 元,依第一審起訴時即民國105 年12月5 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
牌告匯率(1 :4.716 )計算,折合新臺幣690,596 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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