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竹調字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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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劉錦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在苗栗縣西湖鄉,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相 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 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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