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831號
SCDV,99,司票,831,2010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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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姜增枝
相 對 人 張兆弦即張金榤
      謝衫誼即謝艿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8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張金榤、謝艿昕」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張兆弦即張金榤謝衫誼即謝艿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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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