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曾仁勇
相 對 人 鄭諺澤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 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 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 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 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 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徐永茂於96年7月4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 設定新台幣(下同)5,7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日期自96年7月3日起至136年7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徐永 茂於96年7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4,80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 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自96年7月11日起至116年7 月11日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11日償還一次。如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徐永茂僅繳納本息至 99年9月11日止,尚欠本金4,175,691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相對人於98年 8月12日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貸款契 約影本一件、放款戶資料查詢單影本一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9年11月25日新院燉民政 99司拍266字第25579號函,通知債務人與相對人得於7日內 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9年11月30
日寄存送達債務人,並於99年12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另於 99年11月26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債務人與相對人有 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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