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921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債 務 人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國樑」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文烔」。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