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原 告 吳芯羽
吳齊恩
兼上二人法
定代理人 吳靜逸
原 告 古承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上四人共同
複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被 告 張明祥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被 告 沈里坽
號
林純如
劉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張明祥應提出和解書及已付款證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