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1348號
SCDM,99,聲,1348,201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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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文清
具 保 人 曾尚緯
上列被告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尚緯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呂文清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曾尚緯於99 年1 月15 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二、茲因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 告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有新竹地檢署檢察官99年度執 字第1935號拘票、拘提報告書暨現場照片、被告及具保人之 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 憑。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卷附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 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 份附卷可按,是被告 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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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