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99年度,802號
SCDM,99,審訴,802,2010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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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8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謹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
279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9年
12月27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劉依緹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莊謹熒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 為有期徒刑柒月。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廖金枝」署押貳枚 ,均沒收之。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 刑叁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廖金枝」署押貳枚,均沒收之。 緩刑肆年,並應立悔過書。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莊謹熒明知自己信用與擔保均不足以申請相當額度之信用 卡,且未經廖金枝同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民國92年2 月25 日、92年7 月15日,冒用廖金枝名義,分別在香港商香港 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銀行)、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商銀)之信用卡申請書 上,填載廖金枝之姓名、年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職 業等相關個人資料,並在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廖金 枝」之署押各1 枚,復事先以電腦打字方式繕打廖金枝之 「所得人統一編號」、「所得人姓名」、「所得人地址」 ,黏貼在其個人之9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後重新影印製作以偽造扣繳憑單,連同上開偽造之信用卡 申請書、廖金枝國民身分證影本,交付予不知情之滙豐銀 行、渣打商銀承辦人員,致使該等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因而分別核發滙豐銀行之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信 用卡、渣打商銀之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予莊 謹熒。莊謹熒於取得上開信用卡後,旋於信用卡背面持卡 人簽名欄內偽造廖金枝之署押,均足以生損害於廖金枝



滙豐銀行、渣打商銀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復承前概括 犯意,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消費時間及地點,持前揭信 用卡至特約商店消費及至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且於簽帳 單上偽造廖金枝之署押,再將所偽造之簽帳單交付予特約 商店職員,使該特約商店職員誤認係廖金枝本人消費,而 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並使滙豐銀行、渣打商銀及自動提 款機辨識系統對於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給付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消費金額予該等特約商店及預借現金予 莊謹熒,均足以生損害於廖金枝及滙豐銀行、渣打商銀對 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嗣因莊謹熒積欠銀行消費款,經銀 行通知廖金枝戶籍地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廖金枝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 條、 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55 條後段(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第 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2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
四、附記事項:
(一)被告所犯上開之罪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 件,是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就被告上開宣告刑減刑二分之一。又被告雖於 98年3 月24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此有 該署98年3 月24日竹檢國偵儉緝字第421 號通緝書,惟上 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所定不得減刑之 情形,係指在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 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核與本件被告係 於96年7 月16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始 遭通緝之情形,尚屬有間,揆諸前揭規定,仍應適用上開 減刑條例予以減刑。
(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附 卷足憑,其因一時疏失致罹刑典,惟於事後坦承犯行,並 已清償上開渣打商銀信用卡之欠款,此有被告提出之渣打 商銀清償證明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在卷可稽, 其經此教訓,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 受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以檢察官與被告協商 之結果,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2 款規定 ,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並應立悔過書,以啟自



新。
(三)倘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主文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 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又按刑法上所謂署押,係指在物體上署名或簽押,用以證 明一定之意思表示,或一定之事實者而言,如僅書寫姓名 以資識別,而非證明一定意思表示或一定事實,縱未經該 他人授權書寫,既非表示該他人簽名之意思,即不生偽造 署押之問題。又在申請書類之姓名欄填寫申請人姓名,僅 在識別何人申請,並非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尚不生偽造 署押問題,該填載自不得依刑法第219 條諭知沒收(最高 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49號、85年度台非字第146 號、86 年度台上字第4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滙豐銀行、渣 打商銀信用卡申請書中「個人資料中文姓名」欄,係供識 別之用,並非證明一定意思表示或一定事實,尚不生偽造 署押之問題。至被告於上開信用卡背面偽造廖金枝之署押 ,惟該信用卡業已停止使用,此經被告供明在卷(見97年 度偵字第3672號卷第5 頁),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另被 告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消費時間,在簽帳單上偽造廖金枝 之署押,並未扣案,且被告偽造該等署押之時間距今甚遠 ,衡諸一般銀行業關於保存簽帳單之常規,應已不復存在 ,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該簽帳單至今仍然存在,為免將來 執行困難,乃均不併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劉依緹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思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
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滙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消費時間:92年3月13日
交易說明:提款
消費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
2、消費時間:92年3月13日
交易說明:提款
消費金額:20,000元
3、消費時間:92年3月13日
交易說明:提款
消費金額:20,000元
4、消費時間:92年3月13日
交易說明:豐功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金額:1,824元
5、消費時間:92年3月15日
交易說明:提款
消費金額:15,000元
6、消費時間:92年3月15日
交易說明: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金額:3,204元
7、消費時間:92年3月15日
交易說明: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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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消費時間:92年3月15日
交易說明: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金額:1,440元
9、消費時間:92年3月16日
交易說明:LOUIS VUITTON-FU SHING 消費金額:20,000元
10、消費時間:92年3月16日
交易說明: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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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消費時間:92年3月16日
交易說明:LOUIS VUITTON-FU SHING 消費金額:27,300元
12、消費時間:92年3月21日
交易說明: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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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LOUIS VUITTON-FU SHING 消費金額: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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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消費時間:92年4月11日
交易說明: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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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消費時間:92年5月25日
交易說明:新竹大遠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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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新竹大遠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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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消費時間:92年5月25日
交易說明:新竹大遠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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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消費時間:92年5月29日
交易說明:多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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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消費時間:9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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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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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CHINA TRAVEL SER 69300 消費金額:6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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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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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消費時間:92年7月28日
交易說明: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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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中央產物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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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金益源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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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中國石油光復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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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消費時間:9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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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額:1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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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額:5,164元
44、消費時間:9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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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中國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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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提款




消費金額:2,000元
49、消費時間:92年9月27日
交易說明:提款
消費金額:3,000元
50、消費時間:92年10月29日
交易說明:提款
消費金額:5,000元
51、消費時間:92年11月22日
交易說明:新竹大遠百
消費金額:6,946元
52、消費時間:92年12月22日
交易說明:中國石油
消費金額:550元
53、消費時間:92年12月22日
交易說明:邑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金額:1,628元
54、消費時間:92年12月26日
交易說明:提款
消費金額:5,000元
55、消費時間:93年1月5日
交易說明:中國石油
消費金額:490元
56、消費時間:93年1月24日
交易說明:中國石油
消費金額:440元
57、消費時間:93年1月24日
交易說明: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金額:2,285元
58、消費時間:93年1月24日
交易說明: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金額:3,400元
59、消費時間:93年2月21日
交易說明: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金額:2,460元
60、消費時間:93年2月26日
交易說明:提款
消費金額:3,000元
61、消費時間:93年3月25日
交易說明: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金額:1,000元




62、消費時間:93年3月26日
交易說明: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金額:1,000元
63、消費時間:93年4月20日
交易說明: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金額:1,000元
64、消費時間:93年4月25日
交易說明: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金額:4,350元
65、消費時間:93年6月14日
交易說明:中國石油
消費金額:520元
66、消費時間:93年6月23日
交易說明:中國石油
消費金額:600元
67、消費時間:93年6月23日
交易說明: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金額:2,800元
68、消費時間:93年6月24日
交易說明: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金額:2,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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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中國石油
消費金額:464元
70、消費時間:93年6月25日
交易說明: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金額: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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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金額:1,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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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金額:3,590元
73、消費時間:93年6月28日
交易說明:中國石油
消費金額:450元
74、消費時間:93年6月26日
交易說明:馬丁髮廊
消費金額:900元
75、消費時間:93年6月30日




交易說明:中國石油
消費金額: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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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ARK松江店
消費金額:2,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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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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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消費時間:93年8月30日
交易說明:金益源銀樓
消費金額: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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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豐功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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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中國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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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中國石油
消費金額: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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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額:4,000元
84、消費時間:93年10月31日
交易說明:中國石油
消費金額: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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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中國石油
消費金額: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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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額: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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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中國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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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星期五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金額:3,238元
89、消費時間:94年1月30日
交易說明:新竹大遠百
消費金額: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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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新竹大遠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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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新竹大遠百
消費金額:2,055元
92、消費時間:9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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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額:9,000元
93、消費時間:9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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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額:5,000元
94、消費時間:94年5月20日
交易說明:提款
消費金額:10,000元
95、消費時間:94年5月20日
交易說明:提款
消費金額:5,000元
96、消費時間:9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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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消費時間:94年7月15日
交易說明: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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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消費時間:9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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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消費時間:9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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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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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消費時間:9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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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消費時間:94年11月22日
交易說明:提款
消費金額:10,000元
103、消費時間:9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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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額:5,000元
104、消費時間:9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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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說明: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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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消費時間:9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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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消費時間:9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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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渣打商銀卡號00000000000000007號信用卡:1、消費時間:92年7月22日
交易說明:代償萬泰商銀
消費金額:48,375元
2、消費時間:92年7月22日
交易說明:代償滙豐商銀
消費金額:130,000元
3、消費時間:92年7月24日
交易說明:新竹大遠百




消費金額:1,344元
4、消費時間:92年7月24日
交易說明:九龍溏
消費金額:2,530元
5、消費時間:92年7月24日
交易說明:新竹大遠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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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消費時間:92年7月24日
交易說明:金益源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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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額:3,000元
8、消費時間:9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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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額:4,000元
9、消費時間:92年10月20日
交易說明:提款
消費金額:3,000元
10、消費時間:9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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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功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邑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路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期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多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