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99年度,771號
SCDM,99,審訴,771,201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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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7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勝
      陳明宏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442
號、第8658號),經本院裁定依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家勝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15至20所示之罪,均累犯,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15至20所載。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罪,累犯,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一編號14所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陳明宏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一編號14所載。
事 實
一、劉家勝(綽號阿嘉)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1527號簡易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94年11月25日執行完畢。詎劉家 勝仍不知悔改,基於借貸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 犯意,自民國97年4 月間某日起,以四處發放其等所印製貸 放金錢廣告卡片,並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 0000號供放款、收款連絡之用,誘使急需用款之借款人向其 等借款,以經營俗稱地下錢莊之貸款業務,劉家勝負責放款 、收款工作,並自98年9 月底某日起,以月薪新臺幣(下同 )2萬5,000元僱用陳明宏,由陳明宏負責在新竹縣、市地區 發放廣告卡片招攬客人及負責收款工作。適附表一所示吳政 江等14人因需錢孔急,見上開廣告後,陸續與劉家勝聯絡借 款事宜,劉家勝乃乘吳政江等人急迫之際,分別於附表一所 示時間、地點,貸與吳政江等14人如附表所示金額,並以附 表所示之計息方式,向吳政江等14人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 重利,借款人則簽發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借據作為借款之擔 保,並交付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等物為之擔保。嗣因劉育岑無力繼續償還積欠之高額利息, 而報警處理,為警於劉家勝陳明宏於98年11月4日晚上6時 10分許,前往新竹市○○街95號前向劉育岑(附表一編號14 之被害人)收取利息時,當場查獲,並得劉家勝陳明宏同 意搜索,在2人身上、劉家勝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街133巷 10號2樓之租屋處及劉家勝所有之車牌號碼F6E-082號重型機 車置物箱內,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空白商業本票簿1 本、空



白本票1張、空白借據簿1本、空白借據1張、空白資料表1張 、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0000000 000號SIM卡1 張 )、資料表7張(劉文慶等7人)、附表一所示吳政江等14人 借款時所簽發之本票18張、借據16張及抵押之身分證影本、 戶籍謄本(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營 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加盟合約書影本等物。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家勝陳明宏所犯重利罪,非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之案件,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又該罪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之罪,依同 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為獨任審判案件,本院認合於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劉家勝陳明宏分別趁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吳 政江合計14人急迫時,貸與金錢,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 之週年利率40 %至365%不等之重利之犯行,迭於警詢、偵 訊乃至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 98 年度偵字第8442號偵查卷【下稱8442偵卷】第5至14、 124 至126、148至154頁,98年度偵字第8658號偵查卷【 下稱8658偵卷】第3至4、56至62、92至99、129至132頁, 本院卷第25至29頁。)
(二)核予證人即被害人郭晉豪於警詢之證述(見98年度核退字 第59號偵查卷第115至116頁),證人即被害人劉育岑、劉 文慶、曾文銘胡鎮賢、黃淑媛、鄭政雄於警詢及偵查中 之證述(見8442偵卷第15至17、19至21、132至134、 141 至142;見8658偵卷第5 至6、7至8、45至48、92至93、96 至98、129至131、134 頁),證人張美玲、余佩容、戴紹 爐(原名戴永發)、莊君怡吳政江黃建舜紀聰吉於 偵查中之證述(見8658偵卷第97至98、92至93、129至131 、205至206、210至211、267頁),大致相符。(三)復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亦有扣案之空白商業本票簿1本、空白本票1張、空 白借據簿1本、空白借據1張、空白資料表1張、NOKIA牌行 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資料表8 張(劉文慶等7人)、附表所示吳政江等14人借款時所簽 發之本票18張、借據16張及抵押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



(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營利事業 登記證影本、加盟合約書影本等物亦有電話簿2本、收帳 利息登記表2 張扣案足資佐證。是被告劉家勝陳明宏上 開任意性自白內容確均與事實相符,堪足採信,本案事證 已臻明確,被告2 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 罪科刑。
三、論罪與科刑之審酌:
(一)所犯罪名:核被告劉家勝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為;被告陳明 宏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 利罪。
(二)共同正犯:被告劉家勝與被告陳明宏間,就上開附表一編 號14所示之重利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刑法第 28條之共同正犯。
(三)數罪併罰:被告劉家勝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犯行,犯罪時 間、被害人,均不相同,犯意顯屬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四)累犯:查被告劉家勝有如事實欄一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足 徵其係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數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 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重利犯行紀錄,經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2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及有上 開累犯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 參,足徵其素行非佳,且被告劉家勝陳明宏均正值壯年 之際,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以乘他人急迫借貸之際取 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該重利方式常使借款人終因 無力負擔重利或鋌而走險犯罪或輕生尋短等社會事件亦多 有所聞,從而其犯行造成社會之影響當係深重,另審酌被 告2人犯後均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兼衡2人之犯罪次數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劉家勝部分定 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陳明宏部分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被告劉家勝供犯罪所用 之物,且為被告劉家勝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均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被害人吳政江等人所簽發之本票及借據等物,雖 係被告劉家勝犯上開重利罪所得之物,惟因係被告劉家勝 貸款予人之債權憑證,僅應超過法定利息部分無請求權外 ,餘合法之權利尚非不得憑該票據及借據行使之,是尚不 宜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吳政江等人之身分



證明文件等物,雖係被告劉家勝犯上開重利罪所得之物, 惟非被告所有,與沒收規定不符,均不予宣告沒收,均附 此敘明。
(七)末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 日 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 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 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 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 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而刑法第41條第8 項於98年 12月30 日經總統公布:「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 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其 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適用之」,再依同日修正之刑 法施行法第10條規定「刑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 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故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 8 項已經於98年12月30日生效,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 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98年12 月30日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得易科罰金,而原來刑 法第41 條2項既業已失效,故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 敘明。是本件被告所定執行刑雖逾六個月,依上開大法官 會議解釋、法律規定,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是同 時再依原宣告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相同之諭知。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惠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依緹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主文罪名及宣告刑│借款人│ 借款時間 │借款地點 │本金、實際交付金│本票及抵押物│
│號│ │ │ │ │額及利息計算方式│ │
├─┼────────┼───┼─────┼─────┼────────┼──────┤
│1 │劉家勝犯重利罪,│吳政江│97年4月間 │新竹市林森│借款6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9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某日 │路75號及新│付5萬4000元,預 │元本票1張、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竹市○○路│扣6000元利息,每│借據1紙作為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132號 │日還款2000元,30│擔保及抵押身│
│ │折算壹日。 │ │ │ │日內還清6萬元。 │分證影本、戶│
│ │ │ │ │ │(相當週年利率 │籍謄本。 │
│ │ │ │ │ │120%) │ │
├─┼────────┤ ├─────┼─────┼────────┤ │
│2 │劉家勝犯重利罪,│ │97年5月15 │新竹市林森│借款3萬元,實交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 │路75號及新│付2萬7000元,預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竹市○○路│扣3000元利息,每│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132號 │日還款1000元,30│ │
│ │折算壹日。 │ │ │ │日內還清3萬元。 │ │
│ │ │ │ │ │(相當週年利率 │ │
│ │ │ │ │ │120%) │ │
├─┼────────┤ ├─────┼─────┼────────┼──────┤
│3 │劉家勝犯重利罪,│ │97年9月23 │新竹市林森│借款3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3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 │路75號及新│付2萬7000元,預 │元本票1張、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竹市○○路│扣3000元利息,30│借據1紙作為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132號 │日內還清3萬元。 │擔保及抵押身│
│ │折算壹日。 │ │ │ │(相當週年利率120│分證影本、戶│
│ │ │ │ │ │%) │籍謄本。 │
├─┼────────┤ ├─────┼─────┼────────┼──────┤
│4 │劉家勝犯重利罪,│ │97年10月30│新竹市林森│借款3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3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 │路75號及新│付2萬7000元,預 │元本票1張、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竹市○○路│扣3000元利息,30│借據1紙作為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132號 │日內還清3萬元。 │擔保及抵押身│
│ │折算壹日。 │ │ │ │(相當週年利率 │分證影本、戶│
│ │ │ │ │ │120%) │籍謄本。 │
├─┼────────┼───┼─────┼─────┼────────┼──────┤
│5 │劉家勝犯重利罪,│胡鎮賢│97年10月9 │不詳處所 │借款6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6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 │(新竹縣竹│付5萬4000元,預 │元本票1張、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北市光明三│扣6000元利息,每│借據1紙作為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街) │日還款2000元,30│擔保並抵押身│
│ │折算壹日。 │ │ │ │日內還清6萬元。 │分證影本、戶│
│ │ │ │ │ │(相當週年利率 │口名簿影本、│
│ │ │ │ │ │120%) │公司營利事業│




│ │ │ │ │ │ │登記證影本、│
│ │ │ │ │ │ │房屋租賃契約│
│ │ │ │ │ │ │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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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劉家勝犯重利罪,│戴紹爐│98年3月2日│新竹市北大│借款4萬5000元, │簽立面額4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原名│ │路與東大路│實交付4萬5000元 │5,000元本票 │
│ │肆月,如易科罰金│戴永發│ │交叉路口 │,每1個月利息 │、3萬元借據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3000元。 │、1萬5000 元│
│ │折算壹日。 │ │ │ │(相當週年利率80%│借據各1張作 │
│ │ │ │ │ │) │為擔保及抵押│
│ │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 │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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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劉家勝犯重利罪,│張美玲│98年6月29 │新竹縣竹東│借款6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6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 │鎮○○街攤│付5萬6000元,預 │元本票1張、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販34 號攤 │扣4000元利息,每│借據1紙作為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位 │日還款1200元,50│擔保及抵押身│
│ │折算壹日。 │ │ │ │日內還清6萬元。 │分證影本、戶│
│ │ │ │ │ │(相當週年利率49%│籍謄本、房屋│
│ │ │ │ │ │) │租賃契約書影│
│ │ │ │ │ │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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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劉家勝犯重利罪,│余佩容│98年中旬某│新竹市光華│借款3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3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 │二街150巷 │付2萬5000元,預 │元本票1張、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32弄7號前 │扣5000元利息,每│借據1紙作為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日還款1000元,30│擔保及抵押身│
│ │折算壹日。 │ │ │ │日內還清3萬元。 │分證影本。 │
│ │ │ │ │ │(相當週年利率 │ │
│ │ │ │ │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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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劉家勝犯重利罪,│曾文銘│98年7月28 │新竹市世界│借款3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3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 │街60巷10號│付2萬4000元,預 │元本票1張、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1樓 │扣6000元利息,每│借據1紙作為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日還款1000元,30│擔保。 │
│ │折算壹日。 │ │ │ │日內還清3萬元。 │ │
│ │ │ │ │ │(相當週年利率 │ │
│ │ │ │ │ │2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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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劉家勝犯重利罪,│ │98年10月22│新竹市世界│借款2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2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 │街60巷10號│付1萬7000元,預 │元本票1張作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1樓 │扣3000元利息,利│為擔保。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息每10日一期,一│ │
│ │折算壹日。 │ │ │ │期利息3000元。 │ │
│ │ │ │ │ │(相當週年利率 │ │
│ │ │ │ │ │1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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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劉家勝犯重利罪,│莊君怡│98年8月20 │新竹縣湖口│借款4萬5000元, │簽立面額4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 │鄉○○路2 │實交付4萬3000元 │5000元本票1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段140 號 │,預扣2000元利息│張、借據1紙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每1個月利息 │作為擔保及抵│
│ │折算壹日。 │ │ │ │2000元。(相當週 │押身分證影本│
│ │ │ │ │ │年利率53%) │、戶籍謄本。│
├─┼────────┤ ├─────┼─────┼────────┼──────┤
│12│劉家勝犯重利罪,│ │98年10月初│新竹縣湖口│借款4萬5000元, │續以上欄物品│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某日 │鄉○○路2 │實交付4萬3000元 │作為擔保。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段140 號 │,預扣2000元利息│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每1個月利息 │ │
│ │折算壹日。 │ │ │ │2000元。(相當週 │ │
│ │ │ │ │ │年利率53%) │ │
├─┼────────┼───┼─────┼─────┼────────┼──────┤
│13│劉家勝犯重利罪,│劉育岑│98年9月上 │新竹市湳雅│借款6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6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旬某日 │街8號1樓 │付5萬元,預扣1萬│元本票1張作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元利息,每日還款│為擔保並抵押│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2000元,30日內還│戶籍謄本、身│
│ │折算壹日。 │ │ │ │清6萬元。(相當週│分證影本。 │
│ │ │ │ │ │年利率200%) │ │
├─┼────────┤ ├─────┼─────┼────────┼──────┤
│14│劉家勝共同犯重利│ │98年10月9 │同上 │借款5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5 萬│
│ │罪,累犯,處有期│ │日 │ │付4萬2,500元,預│元本票1張作 │
│ │徒刑肆月,如易科│ │ │ │扣7,500元利息, │為擔保。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利息每7日一期,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 │ │ │一期利息7,500元 │ │
│ │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 │ │。(相當週年利率│ │
│ │物,均沒收。 │ │ │ │180%) │ │
│ │陳明宏共同犯重利│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 │ │ │ │ │




│ │沒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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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劉家勝犯重利罪,│鄭政雄│98年9月17 │新竹市成功│借款3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3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11時許 │路路與和平│付2萬8000元,預 │元本票1張、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路口 │扣2000元利息,30│借據1紙作為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日內還清3萬元。 │擔保及抵押身│
│ │折算壹日。 │ │ │ │(相當週年利率 │分證影本、戶│
│ │ │ │ │ │80% ) │籍謄本。 │
├─┼────────┼───┼─────┼─────┼────────┼──────┤
│16│劉家勝犯重利罪,│黃建舜│98年9月28 │新竹縣新豐│借款3萬3000元, │簽立面額3萬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 │鄉新庄子公│實交付3萬元,預 │3000元本票、│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有市場 │扣3000元利息,30│借據各1張及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日內還清3萬3000 │抵押身分證影│
│ │折算壹日。 │ │ │ │元。(相當週年利│本、戶籍謄本│
│ │ │ │ │ │率108%) │。 │
├─┼────────┼───┼─────┼─────┼────────┼──────┤
│17│劉家勝犯重利罪,│劉文慶│98年10月9 │新竹市延平│借款12萬元,實交│簽立面額12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下午4時 │路1段400號│付11萬元,預扣 │萬元本票、借│
│ │肆月,如易科罰金│ │許 │「全家便利│1萬元利息,每日 │據各1張作為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商店」前 │還款4000元,30 │擔保及抵押身│
│ │折算壹日。 │ │ │ │日內還清12萬元。│分證影本。 │
│ │ │ │ │ │(相當週年利率 │ │
│ │ │ │ │ │ 100%) │ │
├─┼────────┼───┼─────┼─────┼────────┼──────┤
│18│劉家勝犯重利罪,│黃淑媛│98年10月間│新竹縣竹東│借款6萬6000元, │簽立面額6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某日 │鎮○○路23│實交付5萬6000元 │6000元本票1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巷14 號前 │,預扣1萬元利息 │張、借據1紙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每日還款2200 │作為擔保及抵│
│ │折算壹日。 │ │ │ │元,30日內還清6 │押身分證影本│
│ │ │ │ │ │萬6000元(相當週│。 │
│ │ │ │ │ │年利率182%) │ │
├─┼────────┼───┼─────┼─────┼────────┼──────┤
│19│劉家勝犯重利罪,│郭晉豪│98年10月16│新竹市光華│借款6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6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日14時許 │北街53號 │付4萬6000元,預 │元本票、借據│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 │扣1萬4000元利息 │各1 張作為擔│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每日還款2000 │保及抵押身分│
│ │折算壹日。 │ │ │ │元,30日內還清6 │證影本、戶籍│
│ │ │ │ │ │萬元。(相當週年│謄本、房屋租│
│ │ │ │ │ │利率365%) │賃契約書影本│
│ │ │ │ │ │ │、昇宝企業行




│ │ │ │ │ │ │之(英國藍)│
│ │ │ │ │ │ │現烤馬鈴薯加│
│ │ │ │ │ │ │盟合約書影本│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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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劉家勝犯重利罪,│紀聰吉│98年間某日│新竹市建功│借款3萬元,實交 │簽立面額3 萬│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一路與建新│付2萬9000元,預 │元本票1張、 │
│ │肆月,如易科罰金│ │ │路交叉路口│扣1000元利息,30│借據1紙作為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附近 │日內還清3萬元。 │擔保及抵押身│
│ │折算壹日。 │ │ │ │(相當週年利率 │分證影本。 │
│ │ │ │ │ │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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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1、空白商業本票簿1本
2、空白本票1張
3、空白借據簿1本
4、空白資料表1張
5、資料表7張(張美玲、莊君怡黃建舜、黃淑媛、紀聰吉郭晉豪劉文慶
6、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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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