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9年度,686號
SCDM,99,審易,686,2010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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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6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輝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5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輝豪與劉信宏、張書豪、黃志仁、黃 子齊(綽號阿齊、阿中)、彭康能范振鼎(綽號阿振)、 張勤松謝斌(綽號阿斌、小胖)、簡愷里(綽號阿詳)、 黃信舜(綽號阿志)、王義宗(綽號一中)、鄭力華、郭濩 瑋、郭建志、劉秀玲(前揭15人業經提起公訴)、張傑(綽 號海哥,另行偵辦中)、睦正宇(綽號小安,另行偵辦中)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米」、「小林」、「小高」之 男子,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單一包括犯意聯絡, 共組兩岸詐欺犯罪集團,以分工方式為下列詐欺犯行:張傑 、睦正宇與綽號「小林」、「小高」之男子在大陸地區,撥 打電話予附表所示陳定雨等人聯繫,在電話中假冒書記官之 身分,佯稱附表所示陳定雨等人名下之銀行帳戶涉及詐欺等 不法情事,業由附表所示陳定雨等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 署監管科偵辦,並已先將附表所示陳定雨等人名下之銀行帳 戶凍結,附表所示陳定雨等人須將存款提出並交付承辦之書 記官後始得解除管制云云,使附表所示陳定雨等人誤信為真 後,張傑、睦正宇與綽號「小林」、「小高」之男子旋即再 以電話將附表所示陳定雨等人之資料通知在臺灣地區負責取 款之人即所謂車手,以黃子齊謝斌(接替睦正宇)、張勤 松、彭康能范振鼎(接替謝斌)為一組,或謝斌簡愷里黃信舜王義宗鄭力華、綽號「小米」男子(接替黃信 舜)為一組,或劉信宏、張書豪、許輝豪、黃志仁、郭濩瑋 、郭建志為一組,每次以一組車手於附表所示時間駕車前往 附表所示地點,由該組車手其中一人擔任附表所示取款人, 負責持睦正宇之女友劉秀玲交與黃子齊之偽造法院印章所偽 造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文,以及劉秀玲所交與謝斌 之偽造書記官證件,假冒書記官頭銜出面向附表所示陳定雨 等人詐領款項,其餘組員則負責擔任駕駛及現場把風,使附 表所示陳定雨等人因而受騙至銀行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存 款後,交付附表所示取款人。每組車手得手後,取款人分得 詐取金額百分之4.5 作為報酬,其他組員均分詐取金額百分 之4.5 作為報酬,餘款則由黃子齊謝斌交付劉秀玲,由劉



秀玲透過金其華銀樓負責人曾煌枝(業經提起公訴)以兩岸 地下匯兌之方式,匯款至大陸地區之張傑之女友「吳婷婷」 之帳戶,前後約10餘次,金額共計1,000 餘萬元。因認被告 許輝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之住所、居所或 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 條 之規定,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48年臺 上字第837 號、72年度臺上字第5894號判例參照)。次按無 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 管轄法院,同法第304 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之規 定,此項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為之。經查,本案被告 許輝豪被訴時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區○○路77巷15號,並 居於臺北市○○區○○街69巷13號即其母親許周快之住宅內 ,業據檢察官起訴書所明載,且此情亦據被告於偵查中陳述 在卷(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 582號卷 第18頁訊問筆錄),並有通緝人犯歸案證明書、臺北縣政府 警察局三峽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撤銷通緝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度偵緝字第582 號卷第21、25、26頁),並可參照被告於 卷附之限制住居具結書中親自簽具其確居於臺北市○○區○ ○街69巷13號該址(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 字第582 號卷第20、23頁),堪認被告於檢察官起訴時之住 、居所確係上開地址無訛。又本件被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 係從大陸地區,撥打電話予分別居住於臺北或高雄縣、市之 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人,再以電話將被害人之資料通知在臺 灣地區負責取款之被告及同案共犯黃子齊謝斌等人於附表 所示時間駕車前往附表所示地點取款,而犯行既遂後,扣除 取款人及其他組員分得之報酬,餘款則以兩岸地下匯兌之方 式,匯款至大陸地區之同案共犯張傑之女友「吳婷婷」之帳 戶等情,為詐欺取財之行為。由是以察,本件犯罪行為地、 結果地,係在大陸地區、臺北、高雄縣、市,均非本院轄區 。綜上,被告於本件起訴時之住、居所、本件犯罪之行為地 、結果地,無一在本院轄區內,堪可認定。
三、再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 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 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 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又數人共犯一罪或 數罪,亦屬相牽連案件,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1 項、 第2 項、第7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法條所指相牽



連案件,其訴訟對象各別,訴訟繫屬亦互異,本得分別起訴 ,分別審判,惟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故有牽連管轄規定之 設,是上開規定,自以各該案件均正值繫屬於法院且未判決 前,始有其適用,若其中有任一案件業經法院判決或因故脫 離訴訟繫屬,則即無訴訟經濟考量之實益,當應按其土地管 轄、事物管轄之性質,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另為審判(最高法 院22年上字第1804號判例亦同此意旨)。經查,同案共犯黃 子齊彭康能范振鼎張勤松謝斌黃信舜簡愷里王義宗鄭力華郭濩瑋(原名郭文皓)、郭建志、劉秀玲 、蕭勝為、曾煌枝雖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同案共犯張閔森 業經檢察官追加起訴;然同案共犯劉信宏、張書豪、黃志仁 3 人部分,亦經檢察官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併辦,而由同 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73號案件審理中,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7135號、98年度偵字第198 號移 送併辦意旨書可稽。由是以察,縱認本案檢察官係以共犯前 案之牽連犯罪繫屬於本院之際,而追加起訴本案,但同案共 犯劉信宏、張書豪、黃志仁3 人之訴訟既已非繫屬於本院, 則揆諸上揭判例意旨,本院已無從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依 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取得管轄權。四、綜上所述,本件犯罪地與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及本 件犯罪之行為地、結果地,均非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本院並 無管轄權。是本院對本件既無管轄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並將本件移送被告住 居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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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取款人│詐騙金額│備註 │
│號│ │ │ │ │(新臺幣│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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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年6月6日 │臺北市○○○路 7│陳定雨 │張書豪│80萬元 │97年偵│
│ │ │段14巷50弄口 │ │ │ │字7135│
│ │ │ │ │ │ │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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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7年6月23日 │臺北縣新莊市後港│曾素貞 │劉信宏│70萬元 │98年偵│
│ │ │一路28巷3弄11號5│ │ │ │字 198│
│ │ │樓 │ │ │ │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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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7年9月17日 │高雄市○○路、成│吳秋治 │張書豪│180萬元 │97年偵│
│ │ │功路口百世達前 │ │ │ │字7135│
│ │ │ │ │ │ │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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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7年9月22日 │臺北縣新店市中興│林 福 │劉信宏│40萬元 │同上 │
│ │ │路3段156號樓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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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7年9月22日 │臺北縣板橋市大漢│王英娥 │張書豪│95萬元 │同上 │
│ │ │橋下靠近藍球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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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7年9月26日 │臺北市內湖區新明│陳碧珍 │張書豪│45萬元 │同上 │
│ │ │路380巷6弄3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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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7年8月20日 │高雄市三民區鼎山│蔡玉桂 │張書豪│60萬元 │同上 │
│ │ │街、明誠路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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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7年8月22日 │高雄縣燕巢鄉保頂│倪机麗華│張書豪│100萬元 │同上 │
│ │ │一街42之1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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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7年8月25日 │高雄縣橋頭火車站│倪机麗華│劉信宏│120萬元 │同上 │
│ │ │站前廣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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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年8月28日 │高雄市三民區臥龍│康席儒 │張書豪│145萬元 │同上 │
│ │ │路、九如一路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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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年8月28日 │高雄縣橋頭火車站│倪机麗華│張書豪│30萬元 │同上 │
│ │ │站前廣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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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年8月29日 │高雄縣橋頭火車站│倪机麗華│張書豪│60萬元 │同上 │
│ │ │站前廣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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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年9月2日 │高雄縣橋頭火車站│倪机麗華│張書豪│80萬元 │同上 │
│ │ │站前廣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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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年11月20日│臺北縣永和市永平│顧達富 │劉信宏│100萬元 │98年偵│
│ │ │路238巷1弄7號 │ │ │ │字 198│
│ │ │ │ │ │ │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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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年11月21日│臺北縣永和市永平│顧達富 │劉信宏│60萬元 │同上 │
│ │ │國中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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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不詳 │高雄市○○路768 │鄭秀琴 │張書豪│50萬元 │97年偵│
│ │ │巷44號附近國小 │ │ │ │字7135│
│ │ │ │ │ │ │號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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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