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9年度,6號
SCDM,99,交附民,6,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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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楊梁梅玉
      楊美津
      楊美雪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永賓 50歲民.
被   告 張家齊
上列被告因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99年度交訴字第2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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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