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262號
TPDV,106,訴,2262,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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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62號
原   告 高建文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 5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5 月1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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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