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恆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旺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9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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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9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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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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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弘翔國際企│遠東國際商│99年6月5日 │38,090元 │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業銀行新莊│ │ │ │ │
│ │ │富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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