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445號
PCDV,99,重訴,445,201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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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依契約第 10條約定,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 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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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