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99年度,8號
PCDV,99,重國,8,2010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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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國字第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婉琳
      何秀華
      吳泰銓
      呂敏芳
      李美慧
      李嵐韻
      杜宛徽
      周麗芬
      林明龍
      林泰成
      林淑娟
      林祥吉
      林嫊媄
      林鳳昭
      邵惠芬
      邱佳慧
      柯志達
      洪文香
      徐清祿
      莊淑慧
      許舒雅
      郭令倫
      陳友仁
      陳玉華
      曾友志
      曾宜芳
      曾金蘆
      曾惠敏
      程煜汶
      馮宣瑋
      黃文秀
      黃秀美
      黃昕蘋
      黃春梅
      黃淑如
      黃晴汝
      黃菁嫻
      楊世雯
      詹孟燕
      劉千綺
      劉淑蕙
      謝惠淑
      鍾蕙伊
      蔡哲賢
      詹麗芬
      邱淑屏
      周廖秀梅
      周道川
      王琬如
      馬美鑾
      柯瓊雅
      陳春惠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周曉君
以上上訴人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99年度重國字第8 號
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仟參佰肆拾玖萬貳仟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拾玖萬陸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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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