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光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阿金
訴訟代理人 周志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京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秋麗
訴訟代理人 王建森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20日15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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