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618號
PCDV,99,訴,2618,2010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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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18號
原   告 陳光華
被   告 眾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咏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公司返還借款,查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 台北市中山區○○○路○段25號3樓之14,有公司基本資料可 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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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眾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