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227號
PCDV,99,訴,2227,201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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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27號
原   告 林金鴻
訴訟代理人 溫光雄律師
被   告 潘惠美
      潘美英
      潘世雄
      潘宏達
      潘薇珺
      潘麗惠
      潘志民
      潘曉鋆
前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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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