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06號
原 告 薛秀琴
被 告 融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漢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 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447萬65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萬5352元,業於民國99年1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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