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190號
PCDV,99,訴,2190,201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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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190號
原   告 詮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鴻清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   告 賴皇位
      簡瓅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賴皇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簡瓅盈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一被告已履行給付,他被告於其給付之同額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賴皇位簡瓅盈以新臺幣柒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賴皇位簡瓅盈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賴皇位於民國96年7月12日簽立償還計畫書,約定:「 茲因詮立公司(即原告詮立企業有限公司)於89年中,因貨 款基欠乙事,金額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壹萬正之債權, 本人(即被告賴皇位)願于每月貳萬元正無期償還清楚,嗣 后決不反悔,恐口說無憑,願立此書為證,以昭誠信。」, 且被告簡瓅盈為被告之保證人。亦即約定被告等自96年7 月 12日起至99年9月11日止,共39個月,依每個月20,000元計 算,截至99年9月11日止被告等應清償之金額為780,000元, 迄未清償。
㈡原告於96年7月12日與被告賴皇位簽定償還契約書,被告簡 瓅盈為主債務人即被告賴皇位之保證人,是被告簡瓅盈於被 告賴皇位不為清償債務之履行時,應由被告簡瓅盈代負履行 清償責任。迄今原告尚未收到被告賴皇位應清償之任何一筆 款項,因此,原告特發存證信函向被告簡瓅盈請求履行所擔 保之債務,豈料,被告簡瓅盈竟置之不理。爰依償還計畫書 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併為聲明:⒈被告賴皇位 應給付原告780,000元,及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告簡瓅盈應給付原告 780,000元,及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⒊第一、二項給付,如其中一項被告 已為給付,他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⒋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賴皇位簡瓅盈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償還計畫書、存 證信函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7頁),被告賴皇位簡瓅盈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前段 、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信為真實。五、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 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百分之五。」,民法第739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發生,係 因相關之法律關係偶然競合所致,多數債務人之各債務具有 客觀之同一目的,而債務人各負有全部之責任,債務人中之 一人或數人向債權人為給付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最 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453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原告依 償還計畫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⒈被告賴皇位應給付 原告7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0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告簡 瓅盈應給付原告7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99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⒊第一、二項給付,如其中一項被告已為給付,他項被告 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由本院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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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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