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02號
上 訴 人 王英綢
被上 訴 人 邱玉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 國99年12月2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 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