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70號
上 訴 人 施美鳳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姜朝圳間因99年訴字第1970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