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97號法定代理人 黃雅平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被 告 胡晏銘訴訟代理人 胡松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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