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597號
PCDV,99,訴,1597,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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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97號
法定代理人 黃雅平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被   告 胡晏銘
訴訟代理人 胡松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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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