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222號
PCDV,99,訴,1222,201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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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22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顏仁德
訴訟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顏仁德
複 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被   告 李昇平
訴訟代理人 施旻孝律師
被   告 李英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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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