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16號
原 告 新業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麟
被 告 弘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俊
被 告 林秀蓮即鈺峰保溫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陸仟參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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