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3216號
PCDV,99,補,3216,201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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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16號
原   告 新業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麟
被   告 弘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俊
被   告 林秀蓮即鈺峰保溫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陸仟參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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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業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