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核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北縣板橋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相 對 人 何賞妹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聲請人與相對人何賞妹間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前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 翌日起7 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 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 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 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 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何賞妹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 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 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債務人與全體 債權人已於民國(下同)於99年12月8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 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
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 前置協商無擔保 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 構有擔保債權)、 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 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99年12 月8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如附件),並無牴觸法 令之情事,且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是依前開說明,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 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 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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