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9年度,800號
PCDV,99,婚,800,2010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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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800號
上 訴 人 許昭永
被 上訴人 林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4 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 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 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9年10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99年11月5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 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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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