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99年度,2447號
PCDV,99,司繼,2447,201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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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2447號
聲 請 人 鄭心媛
      鄭若伶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鄭仲鈞(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縣土城市
  ○○路○ 段110 號10樓)之妹,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99年
  8 月1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仲鈞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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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