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99年度,2226號
PCDV,99,司繼,2226,2010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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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2226號
聲 明 人 郭月枝
      郭明珠
      郭梅玉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11月10日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0日所為99年度司繼字第2226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明人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非訟事件之抗告 及再抗告,除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 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文。次按民法第 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 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 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第2 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郭金寬之母 郭張彩鳳確已於民國97年3 月4 日死亡,聲明人郭月枝、郭 明珠、郭梅玉為被繼承人之第3 順序繼承人,自願拋棄被繼 承人郭金寬之繼承權,請求鈞院將前駁回之裁定廢棄,並准 予備查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郭金寬於99年8 月1 日死亡,該被繼承人第 1 順序繼承人即其子女郭冠吟郭信助均拋棄繼承及第2 順 序繼承人即其生父郭甘霖、生母郭張彩鳳業已死亡等事實, 此有聲明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證及本院依職權調閱 99年度司繼字第2014號准予備查卷宗查明在案。今聲明人郭 月枝、郭明珠郭梅玉以被繼承人之第3 順序繼承人身分, 於被繼承人郭金寬死亡後3 個月內聲明拋棄繼承,與法相符 ,應准予備查。原裁定依聲明人提出未載明第2 順序繼承人 郭張彩鳳已死亡之戶籍謄本,而駁回其聲明,尚有不當,是 本件聲明人請求撤銷原裁定,變更為准予備查,經核並無不 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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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