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5045號
PCDV,99,司票,5045,20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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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045號
聲 請 人 陳世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正雄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五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五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正雄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 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4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 聲請費用1000元、系爭本票未載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並命補提示日、利息起算日,聲請人已於99年11月8 日收受 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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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