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更字,99年度,6號
PCDV,99,司執消債更更,6,20101208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巧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 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 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 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 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 第60條、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8位(友邦 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業已合法讓與遠東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820, 643元。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4日提出如附件所 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 ,以1個月為1期,每期依各債權人債權比例清償新臺幣(下 同)14,815元(各債權人實際受償金額詳見附表一),共計 8年96期,清償總額為1,422,240元,清償成數為百分之78.1 2。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之規定,命債務人於法院所定期 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惟書面可決之結果, 除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其餘債權人皆以書面確答不同 意該更生方案,致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未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報 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 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41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



(一)債務人自陳任職於耀盈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耀盈公司 ),自98年8月起,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29,000元,確 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債務 人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耀盈國際有限 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附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 開更生方案,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4,185元, 扣除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3,416元後,其個人生活費 用為10,769元,已低於內政部頒布之99年度台北縣之 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0,792元之標準,應認未逾一般 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復查債務人配偶黃昌祥因前 科紀錄、學歷不高等原因而長期失業,但已於99年11 月任職於盛元便利商店,每月薪資收入為18,000元, 有該商店出具之在職證明書附卷供參。縱其薪資收入 遠低於本件債務人,就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每月 6,832元)及水電瓦斯費用等雜費(每月2,000元), 仍與債務人共同負擔;每月房租費用(每月13,000元 )更由其負擔較多數支出(債務人負擔4,500元,配偶 負擔8,500元),以求撙節開支,增加債務人還款金額 ,核其共同生活費用及扶養義務之分擔實甚合理,經 本院衡酌上述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
(二)雖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 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 以債務人應可全額清償債務,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不 足;債務人現年約34歲,依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強制 退休年齡65歲,仍有32年之久,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 理,應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一致性協商以清償債務; 債務人之收入應以過去兩年之平均每月35,250元列計 ,重新擬定更生方案等因,而具狀表示不同意本件更 生方案。惟查:
1.按法院是否認可更生方案,主要係以更生方案是否 公允為考量,而公允與否,並非以債務人之欠債原 因、還款成數為唯一考量,仍應審酌債務人是否已 盡力清償、有無還款誠意等因素而綜合決定之。而 其計算基礎,在審核債務人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及支 出,並酌留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所 得之數額,則償還金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 中性結論。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已將其收入扣



除支出之餘額全數用於清償債務,前已詳述甚明, 足徵債務人確已勉力遵節支出,而有履行更生方案 之誠意,債權人僅以成數不足而反對更生方案,並 無理由。
2.再按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 為8年,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其立法 目的乃為求更生程序之迅速進行,更生方案所定最 終清償期宜予限制,惟為兼顧債務人之清償能力, 避免更生方案訂定之最終清償期過短,致債務人每 期應給付之金額過高而無力履行,經考量我國國民 平均所得額數及得依本條例適用更生程序之最高負 債總額等情,明定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於有特別情事時,得延 長為8年。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年約34歲,距離法定退 休年齡尚有32年之久,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語 ,與上開立法意旨尚有未符;復按債務人符合消債 條例所定要件者,自得依法提出更生程序之聲請, 非必與各債權人協商而排除消債條例之適用,債權 人稱債務人應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個別協商分期還款 ,而不應適用消債條例進行更生程序云云,實委無 可採。
3.再查本件債務人自93年6月2日起即任職於耀盈公司 ,96年、97年平均月收入均為33,333元(計算式: 該年度所得400,000÷12=33,333),98年度之平均 月收入則為29,167元(計算式:該年度所得350, 000 ÷12=29,167),有債務人96年度、97年度各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附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 441號卷、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附本院 99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6號卷內可稽。又據債務人 自陳,因耀盈公司係從事報關工作,業績受景氣影 響較大,98年間因公司業績不佳而有部分裁員,留 任員工則減薪聘用,自98年8月開始,伊每月薪資只 有底薪29,000元,98年及99年均無年終獎金云云, 有本院99年10月15日訊問筆錄及耀盈公司出具之員 工職務證明書附卷供參,另參酌債務人98年度所得 資料,應可認其薪資收入狀況屬實。是債權人主張 應以債務人近二年平均月收入35,250元為更生方案 之收入標準,核其數額與本院查明資料不符,恐屬 誤會;況債務人之收入及支出狀況或有更迭,若無



視現狀而堅持以兩年前之收入狀況作為更生方案之 基準,僅徒增更生方案履行不可能之風險,對更生 程序之進行、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之權益均無甚助 益,其主張尚無可採。
4.本件已申報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為1,820, 643元,其中本金金額計1,768,690元。而債務人提 出清償期間為8年,總計清償1,422,240元之更生方 案,清償金額已占上開債權總額之百分之78.12。復 查債務人前已於協商期間清償895,776元,有債務人 陳報狀及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前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陳報狀,分別附於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41號卷 內37頁、129頁內足憑,若加計該筆清償金額,則債 權人之本金不但已足額受償,就利息及違約金亦已 獲相當之清償,債權人所受損害實甚有限。況更生 方案之清償期間,本以6年為原則,前已闡述甚詳, 本件債務人自願將清償期間由6年延長至8年,足徵 其還款誠意。經本院衡量債權人及債務人間權利義 務關係,並考量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 之健全發展,認上開更生方案已甚公允。
四、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 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 條 、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 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 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 ,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 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張巧霓之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22,240元。 │
│2.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 │
│ 14,815元,合計96期(8年)。債務人應於每月2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 │
│ 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逾六年之特別情事:提高還款金額。│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95 期分 │第96 期分配 │
│ │ │ │ │配金額 │金額 │
│ │ │ │ │ │ │
├──┼────────┼─────┼─────┼──────┼──────┤
│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172,715 │ 134,921 │ 1,405 │ 1,446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227,543 │ 177,751 │ 1,852 │ 1,811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194,318 │ 151,796 │ 1,581 │ 1,601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38,426 │ 108,135 │ 1,126 │ 1,16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5 │匯豐(台灣)商業│ 531,193 │ 414,954 │ 4,322 │ 4,364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24,022 │ 175,000 │ 1,823 │ 1,815 │
│ │股份有限公司(含│ │ │ │ │
│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 │ │ │ │
│ │份份有限公司之債│ │ │ │ │
│ │權) │ │ │ │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07,913 │ 240,534 │ 2,506 │ 2,46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花旗(台灣)商業│ 24,513 │ 19,149 │ 200 │ 149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 1,820,643│1,422,240 │ 14,815 │ 14,815 │
├──┴────────┴─────┴─────┴──────┴──────┤
│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




│ 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家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96期清償金額中調整。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
│ 並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
│ 規定參照)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1/1頁


參考資料
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盈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