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1909號
PCDV,99,司促,51909,201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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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1909號
債 權 人 劉慧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鴻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本票到期日前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執票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計算之利息。經查,系 爭本票之到期日為97年1 月15 日 ,聲請人聲請自民國96年 12月31日起計算之利息,到期日前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 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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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