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9088號
債 權 人 林莊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信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就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五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約定債務清 償日為98年9 月5 日,除清償日前之利息部分,不能准許外 ,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