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9年度,77號
PCDV,99,司,77,20101223,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黃慧芳
      謝永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捷淵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 條至第26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故公司經 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者,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即應行 清算。又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 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 司法第79條亦有明文。而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81條亦有 明定,故僅有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者,始得依第81 條規定,由法院選派清算人。又上開第79條、81條規定,依 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捷淵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捷淵公司)欠 繳民國93年及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新臺幣1,217,402 元 (本稅,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另計),因捷淵公司經主管機關 以98年1 月14日經授中字第0983400788號函廢止登記,依法 應行清算程序,惟捷淵公司唯一之董事兼股東吳慶瑞已於96 年12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兄吳銓卿、姐吳秀棉2 人,聲 請人即以99年9 月27日財北國稅松山服字第0990207201號函 ,請吳慶瑞之繼承人於文到後10內,依公司法第80條規定互 推一人擔任捷淵公司之法定清算人,俾利該公司清算事務進 行,惟迄未見復,致捷淵公司欠繳之上開稅款強制執行及稅 捐債權保全處分無從處理。為欠稅清理之必要,聲請人爰以 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派捷淵公司之清算人等語。三、經查,捷淵公司業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於98年1 月14日以經授 中字第0983400788號函廢止登記,且其公司之章程亦未對選 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此有捷淵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上 開廢止登記函在卷可證,是捷淵公司於廢止登記後,即應進 行清算程序,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甚明。又捷淵公司之唯 一董事兼股東吳慶瑞已於該公司經廢止登記前之96年12月13 日死亡,其股東之權利義務由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即其兄吳銓



卿、姐吳秀棉繼承,而渠等均未曾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 表示等情,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99年5 月10日 板院輔家科春梅字第030687號函在卷可稽,則依照公司法第 79條規定,捷淵公司之清算,自應以繼承股東權利義務之全 體繼承人即吳銓卿、吳秀棉為法定清算人,要無選任清算人 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公司法第113 條、第 81條規定之要件不合,無從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1/1頁


參考資料
捷淵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淵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