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被 告 庭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岳
被 告 林郁璇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648萬元(即以月薪5萬4,000元計(扣押命令1/3為1萬
8, 000元);被告林郁璇為民國61年11月2日生,距強制退休年齡
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54,000*12*
10=6,48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5,152元,原告僅繳納
新臺幣3,000元,尚不足6萬2,15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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