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9年度,38號
PCDV,99,保險,38,201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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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38號
原   告 溫妙珠
原   告 溫聖鈞
原   告 溫雅晴民國82年.
法定代理人 張寶蓮
原   告 溫佳霈
原   告 溫勝翔
原   告 邱郁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龔彥君律師
      黃雅婷律師
被   告 溫錦淑
被   告 溫錦鶯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及 給付保險金等訴訟,其中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係本 於民法第767條前段、第821條、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87條第1 項規定,而訴請被告溫錦淑溫錦鶯應將新 竹市○○段1537地號土地於99年6月3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原告既有主張以民法第767 條前段 、第821 條本於上開土地所有權(物權)而涉訟,揆諸首開 說明,本件自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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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