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消字第1號原 告 楊佳駿 楊快 林寶川 邱玉娟 沈惠茹 陳建文 石文洲 謝文彬 曾文燦 于明秀 黃玉鴻 陳立民 邱麟媖 曾榮宗 王俊傑 蔡偉倫 周孫杰 林雙發 李秋龍 張家榮 鐘文助 譚周強 鄭雯庭 陳易林 周家宏 陳佩蓁 張鐵伸 陳秀玲 李美寶 林瑤藹 褚永裕 李尉伊 童鳳嬌 黃世文 吳明鋒 施楷綸 潘慧珊 張建良 鄧淑君 藍宏仁 王芸心 林大瑋 戴良美 張蓮香 陳威成 劉崇成 李瑞松 陳永哲 龔正隆 林明頤 林仁潭 施春 張世輝 簡錦玟 張啟薇 沈璦琳 林佳蟬 黃瑛琳 涂鳳秋 譚周健 吳順文 施信豪 廖芳敏 王瑜婷 陳曉俞 陳素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代理人 周志吉律師被 告 綠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財盛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五編號第37號有關被告供擔保得免假執行之擔保金額「114,4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各114,400 元」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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