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767號
PCDV,98,司執消債更,767,201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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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張文凱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生活程度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張文凱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 第56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 更生方案經本院以99年9月7日板院輔98司執消債更火消字第 767號函請各債權人書面表決,其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來函表示同意,林美香、許武 雄、許正霖許凱森、許黃銀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確答,視為同意 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共九位 ,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數過半,又其所代表之債 權額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54.606%(計算 式:300,000*5+139,694+78,050+117,131+820,304=2,655,1 79;2,655,179/4,862,399=0.54606),故同意及視為同意 之債權人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總債權額 之二分之一,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 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提出新 臺幣(下同)25,325元,清償八年共計96期,清償總額為 2,43 1,2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張文凱任職於合峻塑膠企業社,每月基本薪資 18,000 元,職務津貼2,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 此有債務人提出之合峻塑膠企業社薪資單為證,又債 務人自述每月若努力加班,週一至週五工作至晚間八 、九點,有時週六亦有加班,則每月平均可得加班費 約略可達10,000至12,000元不等,故債務人之正職工 作每月薪資可達32,000元至34,000元;又債務人自陳 為儘量清償債務,另外於假日未加班時間兼職開計程 車為業,扣除油錢及汽車保養費用,每月所得估計可



達8,000元至9,000元,故債務人每月固定收入約略為 40,000元至43,000元。
(二)債務人所提出之必要支出,各項支出之明細:為房屋 租賃5,000元、水電費700元、交通費用1,070元、汽 車強制險、牌照稅、燃料費平均每月1,100元、膳食 費用4,500元、日常雜支1,000元、停車費2,800元, 總計每月必要支出為16,170元,雖高於臺北縣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用10,792元,然觀債務人必要支出明細 ,其中汽車停車費及汽車強制險、牌照稅、燃料費等 皆得以輔助債務人於假日兼職開計程車而增加所得, 可列入債務人增加還款收入來源之職業成本,如增列 該筆必要性支出,有助於債務人提高還款金額,又以 內政部或各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訂定之各地區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其計算基準來自於「消費性支 出」,不包括「非消費性支出」(如利息、稅賦、社 會保險費、捐贈移轉等支出);因此,扣除其上二筆 必要支出,則債務人個人每月支出僅有12,270元(計 算式:16,170-1,100-2,800=12,270),其各項支出 明細堪稱合理,可認債務人已極力撙節開支,將可支 配所得扣除必要開支後,盡力提高更生方案之清償金 額。
(三)債務人每月固定收入約有40,000元至43,000元,扣除 每月必要支出16,170元,債務人提出每一個月為一期 ,每期25,325元,清償八年共計96期之更生方案,清 償總額為2,431,200元,佔本院編造之債權表總額4,8 62,399元之50%,本金總額3,942,483元之61.666% ,其清償總額已達債權總額之相當成數,又更生方案 之條件是否公允,除清償成數得列入考量外,尚應就 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及其他一切客觀情事綜合觀 察,本件債務人張文凱之債權人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等銀行信用卡、現金卡債權外,尚有民 間債權人林美香、許武雄許正霖許凱森、許黃銀 匙等五人合計1,500,000元之涉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 償債權(本院97年度訴字第516號),惟前開債權人 林美香等五人於本院送達更生方案之表決函文後,迄 今並未為反對之意見,視為同意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 方案,故可認民間債權人等五人均願接受債務人所提 出之更生方案;又查,民間債權人林美香等五人於97 年5月16日於本院民事庭調解成立後,迄今並未受償 分毫,今債務人自願聲請更生程序,並提出更生方案



以獲可決,故綜合考量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公允, 債權人求償之途徑,認宜認可更生方案;又債務人為 求更生方案獲可決,除正職工作外,假日尚兼職駕駛 計程車,可認已盡全力提高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收入 ,又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提出更生方案之每期金額 ,並聲請將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間最長六年延長至八年 ,從而可認債務人具有償債之誠意。
三、綜上,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7號債務人張文凱更生方案暨履行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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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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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文凱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8年內償還,以每一個月│
│ 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每期給付新臺幣25,325元,總共清償八年共計96期, │
│ 合計清償2,431,200元。清償期限逾6年之必要情事為:願盡最大還款誠意,延長 │
│ 清償期間,提高清償成數。 │
│2、清償方式:債務人於每期(即每月)之15日前,將每期應清償之金額,按已確定 │
│ 債權表中債權人之債權比例,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 │
│ 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
│貳、更生方案履行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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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應清償總額│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
│ │ │ │(以更生方│第1-95期(以│第96期(以應│
│ │ │ │案清償總額│每期還款金額│清償總額債權│
│ │ │ │乘以債權比│25,325元乘以│總額扣除前95│
│ │ │ │例) │債權比例) │期已清償數額│
│ │ │ │ │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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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1 │ 林美香 │300,000 │ 150,000 │ 1,563 │ 1,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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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2 │ 許武雄 │300,000 │ 150,000 │ 1,563 │ 1,515 │
├──┼────────┼─────┼─────┼──────┼──────┤
│ │ │ │ │ │ │
│ 3 │ 許正霖 │300,000 │ 150,000 │ 1,563 │ 1,515 │
├──┼────────┼─────┼─────┼──────┼──────┤
│ │ │ │ │ │ │
│ 4 │ 許凱森 │300,000 │ 150,000 │ 1,563 │ 1,515 │
├──┼────────┼─────┼─────┼──────┼──────┤
│ │ │ │ │ │ │
│ 5 │ 許黃銀匙 │300,000 │ 150,000 │ 1,563 │ 1,515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 6 │股份有限公司 │197,967 │ 98,984 │ 1,031 │ 1,039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7 │股份有限公司 │139,694 │ 69,847 │ 727 │ 782 │
├──┼────────┼─────┼─────┼──────┼──────┤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 │ │ │
│ 8 │有限公司 │ 78,050 │ 39,025 │ 406 │ 455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 │
│ 9 │股份有限公司 │ 73,759 │ 36,879 │ 384 │ 399 │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 │ │
│10 │股份有限公司 │117,131 │ 58,565 │ 610 │ 615 │
├──┼────────┼─────┼─────┼──────┼──────┤
│ │滙豐(臺灣)商業│ │ │ │ │
│11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原債權表編號11│235,675 │ 117,838 │ 1,227 │ 1,273 │
│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 │ │ │ │
│ │豐銀行) │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 │ │
│12 │股份有限公司 │389,275 │ 194,638 │ 2,027 │ 2,073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 │ │ │
│13 │有限公司 │272,881 │ 136,441 │ 1,421 │ 1,446 │
├──┼────────┼─────┼─────┼──────┼──────┤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 │ │ │
│14 │有限公司 │103,217 │ 51,608 │ 538 │ 498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 │ │
│15 │股份有限公司 │820,304 │ 410,152 │ 4,272 │ 4,312 │
├──┼────────┼─────┼─────┼──────┼──────┤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 │ │ │
│16 │有限公司 │934,446 │ 467,223 │ 4,867 │ 4,858 │
├──┼────────┼─────┼─────┼──────┼──────┤
│總計│ │ │ │ │ │
│ │ │4,862,399 │ 2,431,200│ 25,325 │ 25,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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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備註 │
│一、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悉依本院99年3月22日編造之確定債權表計算。 │
│二、債務人應於本件更生裁定確定後,按期將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
│ 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三、裁定確定後,本院將寄發確定證明,屆時請各債權人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
│ 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債務人有主動聯繫債權人繳款方式之義務,如屆時債務│
│ 人無法順利聯繫各該債權人,應向本院聲請閱卷,卷內均有各債權銀行或公司代│
│ 理人之聯絡資料。 │
└─────────────────────────────────────┘
附件二:更生事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或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 出,或有其他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4、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6、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7、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8、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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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