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鄒瑞梅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林孜俞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偉介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蔡吉安
上開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表格之第四列第五欄中關於「每期分配金額(1-96期)」之記載,應更正為「每期分配金額(1-95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及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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