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瑤慈
被 告 陳建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瑤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黃瑤慈因被告陳建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經繳納現金後,將 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