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自更字第1號
自 訴 人 劉 弘
林陳豐
秦武詳
陳再興
上一人共同
承受訴訟人 陳展閎
陳展祥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規定。次按自訴人未委任代 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 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29 條第2 項亦有明文。二、查自訴人對被告秦振南、秦添枝提起本件自訴,並未依法委 任律師為代理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273 條第6 項規定,命 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以資憑辦,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賴彥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