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麗青
被 告 張光璞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
度執聲沒字第7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麗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麗青因被告張光璞犯詐欺等案 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刑保字第25號 ),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光璞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復未遵期通 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影本3 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影本2 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99年12月10日北檢治沛99執助2326字第92927 號函影 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 份 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 紙、本院刑事保證金 收據影本1 紙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 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1 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鴻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