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6109號
PCDM,99,聲,6109,201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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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葉朝銓
被   告 葉承竣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7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朝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葉朝銓因被告葉承竣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 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承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訊,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執行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 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 收據1 紙(99刑保工字第0291號)、送達證書3 紙、通知1 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 詢資料2 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 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存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 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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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