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99年度,710號
PCDM,99,簡上,710,201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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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710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建裕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0日所
為之99年度簡字第3210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701 至709 號)提
起上訴,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
第12658 、12949 、10848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
偵緝字第419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450
、451 、865 、866 號),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張建裕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建裕雖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欺集團多利用電話 轉接或人頭電話之方式聯繫詐欺對象,且可預見將行動電話 門號提供予不熟識之人使用,可能遭詐騙集團供作詐欺取款 之工具,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97年12月24日至同年月25日間,在不詳地點,將其向台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 號SIM 卡及向威寶電信公司申請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門號SIM 卡,交予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交由詐欺集團使用, 藉以作為詐騙取財之聯絡工具。嗣該詐欺集團即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且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 作為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之聯絡工具,並告知渠等將買賣 價金匯款至指定帳戶內云云,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 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帳戶所有人所涉犯之詐欺罪嫌,均 另案偵辦)內。嗣被害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上情。
二、案經李嘉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移送偵辦及 陳國卿沈芝杏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移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紀巧 玲、顏伯霖陳嘉甫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林銘璋 訴由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 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建裕於偵查中坦認不諱(見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701 號偵查卷宗第29至 30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451 號偵查 卷宗第4 背面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 269 號偵查卷宗第35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 緝字第419 號偵查卷宗第28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度偵緝字第240 號偵查卷宗第31至32頁),並有被告張建 裕申設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申請人基本資料查 詢及預付卡申請書、「0000000000」及「0000000000」之通 聯調閱查詢單、威寶電信公司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等 資料各1 件(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70 1 號偵查卷宗第46至48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 宗98年度偵字第20449 號偵查卷宗第14頁、98年度偵字第73 09號偵查卷宗第50、52頁)。
㈡有關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之事實,分述如下 :
1.有關附表編號1 之告訴人陳國卿遭詐欺之經過,業據證人陳 國卿於警詢中指述歷歷(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偵字第10416 號偵查卷宗第13至15頁),且有大眾銀行、渣 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 98 年3月20日98中壢字第50125 號函檢附帳戶林信榮開戶資 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邱靖森所有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摺支存對帳單附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98年度偵字第10416 號偵查卷宗第17至 21 頁 、98年度偵字第20449 號偵查卷宗第12至13頁),足 認陳國卿有於上揭時、地遭詐欺並匯款至林信榮邱靖森前 揭帳戶乙節。
2.有關附表編號2 之告訴人陳嘉甫遭詐欺之經過,業據證人陳 嘉甫於警詢中指訴甚詳(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偵字第8652號偵查卷宗第3 至4 頁),且有奇摩拍賣得標證 明、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憑條、范正安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客 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表在卷可憑(見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652號偵查卷宗第5 至6 、9 至10頁 ),足見陳嘉甫有於前述時、地遭詐欺並匯款至范正安前揭 帳戶乙節。
3.有關附表編號3 之告訴人李嘉進遭詐欺之經過,業據證人李 嘉進於警詢中指訴綦詳(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刑案偵查卷宗第12至12背面頁),復有奇摩拍賣得標通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8年3 月17日儲字第0980022426號函



附帳戶蕭勝隆帳戶立帳申請書及歷史交易清單等資料在卷可 佐(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4 至 8 背面、16至17頁),足認李嘉進有於上揭時、地遭詐欺並 匯款至蕭盛隆前揭帳戶乙節。
4.有關附表編號4 之告訴人林銘璋遭詐欺之經過,業據證人林 銘璋於警詢中指訴明確(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偵字第6148號偵查卷宗第3 至4 頁),且有中華郵政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奇摩拍賣結帳明細及拍賣通知信、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98年1 月12日嘉營字第0980100024 號函附帳戶蕭勝隆立帳申請書及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影本 各1 件附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 6148號偵查卷宗第9 至12、14至18頁),足認林銘璋有於上 揭時、地遭詐欺並匯款至蕭盛隆前揭帳戶乙節。 5.有關附表編號5 之告訴人紀巧玲遭詐欺之經過,業據證人紀 巧玲於警詢中指訴綦詳(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刑案 偵查卷宗第16至17頁),且有奇摩拍賣通知信、中華郵政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李清勝所有之帳戶立帳申請書及查詢 帳戶最近交易資料附卷可稽(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刑案偵查卷宗第2 至3 、17背面至20頁),足認紀巧玲有於 上揭時、地遭詐欺並匯款至李清勝前揭帳戶乙節。 6.有關附表編號6 之告訴人顏伯霖遭詐欺之經過,業據證人顏 伯霖於警詢中指訴明確(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偵字第11286 號偵查卷宗第7 至7 背面頁),且有國泰世華 myATM 轉出明細查詢單、顏伯霖所有合庫銀行帳戶存摺交易 明細影本、奇摩拍賣通知信及結帳明細、永豐商業銀行高雄 分行98年2 月6 日永豐高雄分行(098 )字第00019 號函檢 附林益田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存摺存款歷史往來明細查詢一 覽表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 286 號偵查卷宗第13、14、18至22、34至47頁),足認顏伯 霖有於上揭時、地遭詐欺並匯款至林益田前揭帳戶乙節。 7.有關附表編號7 之告訴人沈芝杏遭詐欺之經過,業據證人沈 芝杏於警詢中指訴歷歷(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偵字第7309號偵查卷宗第60至60頁背面),且有國泰世華my ATM 轉出明細查詢單1 紙、李清勝所有之帳戶立帳申請書及 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附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偵字第7309號偵查卷宗第61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苓雅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2 至3 頁),足認沈芝杏有於上揭 時、地遭詐欺並匯款至李清勝前揭帳戶乙節。
8.有關附表編號8 之告訴人尤正成遭詐欺之經過,業據證人尤 正成於警詢中指訴明確(見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刑案偵查



卷宗第1 至2 頁),且有玉山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尤正成所有玉山銀行帳戶存摺之交易明細表、奇摩拍賣 通知信、永豐商業銀行高雄分行98年4 月21日永豐銀高雄分 行(98)字第00035 號函檢附帳戶林益田開戶基本資料表、 身分證件影本及交易明細附卷可稽(見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 局刑案偵查卷宗第4 至21頁),足認尤正成有於上揭時、地 遭詐騙並匯款至林益田前揭帳戶乙節。
9.有關附表編號9 之告訴人劉琳榕遭詐欺之經過,業據證人劉 琳榕於警詢中指訴明確(見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刑案偵查 卷宗第1 至3 頁),且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98 年1 月21日嘉營字第0980100067號函檢附帳戶蕭盛隆立帳申 請書及查詢最近交易資料附卷可稽(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 刑案偵查卷宗第4 至8 背面頁),足認劉琳榕有於上揭時、 地遭詐欺並匯款至蕭盛隆前揭帳戶乙節。
10.有關附表編號10之告訴人陳芳玲遭詐欺之經過,業據證人陳 芳玲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綦詳(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偵字第3909號偵查卷宗第8 至9 、35至36頁),且有 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奇摩拍賣畫面、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98年3 月23日基營字第098010 0190 號 函檢附帳戶陳清標立帳申請書及查詢已印摺交易詳情附卷可 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909號偵查卷 宗第19至22至32頁),足認陳芳玲有於上揭時、地遭詐欺並 匯款至陳清標前揭帳戶乙節。
11.有關附表編號11之告訴人吳威慶遭詐欺之經過,業據證人吳 威慶於警詢中指訴明確(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偵字第13064 號偵查卷宗第21至22頁),且有被害人吳威慶 之存摺明細影本、林益田所有之永豐商業銀行開立帳戶申請 書及存摺存款歷史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彭子娟所有之第一 商業銀行新竹東門分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資料附 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064 號 偵查卷宗第23、31、35至48頁),足認吳威慶有於上揭時、 地遭詐欺並匯款至林益田彭子娟前揭帳戶乙節。 12.有關附表編號12之告訴人李明宗遭詐欺之經過,業據證人李 明宗於警詢中指訴歷歷(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偵字第17052 號偵查卷宗第16至17頁),且有遠東國際商銀 網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奇摩拍賣畫面、蕭盛隆所有之 嘉義郵局忠孝支局立帳申請書及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附卷 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7052 號偵 查卷宗第7 至10、25至27頁),足認李明宗有於上揭時、地 遭詐欺並匯款至蕭盛隆前揭帳戶乙節。




13.有關附表編號13之告訴人陳亮璇遭詐欺之經過,業據證人陳 亮璇於警詢中指訴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偵字第7061號偵查卷宗第8 至9 頁),且有彰化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奇摩拍賣通知信、李清勝所有之平鎮南勢 角郵局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061號偵查卷宗第10至12、26 至31頁),足認陳亮璇有於上揭時、地遭詐欺並匯款至李清 勝前揭帳戶乙節。
14.有關附表編號14之告訴人黃啟堯遭詐欺之經過,業據證人黃 啟堯於警詢中指訴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偵字第11133 號偵查卷宗第9 至10頁),且有告訴人黃啟堯 之渣打銀行網路銀行跨行轉帳交易結果、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中壢分行98年2 月12日98中壢字第00044 號函檢附帳戶陳詩 堯立帳申請書及存款交易明細清單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133 號偵查卷宗第13、27至31 頁),足認黃啟堯有於上揭時、地遭詐欺並匯款至陳詩堯前 揭帳戶乙節。
㈢綜上所述,被告張建裕任意性之自白有上開證據足資佐證, 堪認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張建裕犯 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 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 言,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張建裕將其所申辦之上開行動 電話門號SIM 卡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再由該犯 罪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向各被害人施以詐術而 收取財物,惟被告係以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為之,僅係就他 人之詐欺取財之犯行提供助力,屬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復 查無可認與渠等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情事,應祇論以幫助 犯。核被告張建裕所為,係均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 而為非屬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 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再被告同時交 付前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2 張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一幫 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分別詐騙附表所示各被害人之財物,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又附表編號9 至14所示之移送併辦幫助詐欺取財犯行,雖未 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此部分既與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且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
三、原審以被告張建裕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罪證明確,予以論 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張建裕所提供之前述行動電話 門號SIM 卡2 張予詐騙集團成員用以幫助詐欺附表編號1 至 8 之被害人陳國卿等人外,亦同時遭詐騙集團成員用以詐欺 附表編號9 至14所示之被害人劉琳榕等人,此部分犯罪事實 應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業如前述,原審未 及審酌,尚有未合,上訴人即公訴人就此部分提起上訴,要 屬可採,惟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及其明知使用他人行 動電話門號以詐欺之情形猖獗,仍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予 詐欺集團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 騙而受有金錢損失,實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並 擾亂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且因被告提供行動電話號碼門 號,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兼衡本案被害 人數為眾,遭詐騙款項之總額甚鉅,暨被告坦承犯行,態度 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其所有上揭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2 張,雖為被告所有供本件幫助詐欺罪所用之物,惟均未 扣案,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71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連雅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附表:
┌──┬───┬─────┬─────┬─────┬────────────┬─────┬───────────┐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時間│ 電話 │ 匯款時間 │ 詐騙方法 │ 匯款金額 │ 匯入金融帳號 │




│ │ │ │ │ │ │(新臺幣)│ (人頭帳戶) │
│ │ │ │ │ │ │ │ │
├──┼───┼─────┼─────┼─────┼────────────┼─────┼───────────┤
│ 1 │陳國卿│97年12月25│0000000000│97年12月25│詐欺集團成員在報紙上刊登│29,267元 │林信榮所有之臺灣銀行中│
│ │ │日晚上某時│ │日晚上7時 │小廣告,適陳國卿撥打廣告│ │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
│ │ │許 │ │8 分許 │內電話後與其攀談,並佯稱│ │帳號:00000000000 號 │
│ │ │ │ │ │為確認其身分,需依其指示│ │ │
│ │ │ │ │ │至自動櫃員機前操作等語,│ │ │
│ │ │ │ │ │致陳國卿陷於錯錯誤,遂依│ │ │
│ │ │ │ │ │其指示而匯款。 │ │ │
│ │ ├─────┤ ├─────┼────────────┼─────┼───────────┤
│ │ │97年12月26│ │97年12月26│詐欺集團成員再度撥打電話│37,000元 │邱靖森所有之渣打國際商│
│ │ │日某時許 │ │日1 時40分│予陳國卿,並佯稱陳國卿操│ │業銀行帳戶 │
│ │ │ │ │許 │作使其之機器及系統故障造│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成損失,致陳國卿陷於錯誤│ │ │
│ │ │ │ │ │,遂依其指示至渣打銀行以│ │ │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2 │陳嘉甫│98年2 月26│0000000000│98年2 月26│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拍賣網│8,000元 │范正安所有之華南商業銀│
│ │ │日 │ │日下午2 時│站上刊登販賣相機之訊息,│ │行新竹分行帳戶 │
│ │ │ │ │30分許 │適陳嘉甫瀏覽網站後欲購買│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遂以網站上所留之098615│ │ │
│ │ │ │ │ │4031電話為連絡工具等語,│ │ │
│ │ │ │ │ │致陳嘉甫陷於錯誤,遂依其│ │ │
│ │ │ │ │ │指示請其女友吳虹璉至高雄│ │ │
│ │ │ │ │ │市華南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 │款。 │ │ │
├──┼───┼─────┼─────┼─────┼────────────┼─────┼───────────┤
│ 3 │李嘉進│97年12月28│同上 │97年12月28│詐騙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拍│8,000元 │蕭盛隆所有之嘉義忠孝郵│
│ │ │日 │ │日 │賣網站上刊登販賣電腦辭典│ │局帳戶 │
│ │ │ │ │ │翻譯機之訊息,適李嘉進瀏│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覽網站後欲購買,遂以網站│ │ │
│ │ │ │ │ │上所留之0000000000電話為│ │ │
│ │ │ │ │ │連絡工具等語,致李嘉進陷│ │ │
│ │ │ │ │ │於錯誤,遂依其指示至中國│ │ │
│ │ │ │ │ │信託銀行之網路自動櫃員機│ │ │
│ │ │ │ │ │匯款。 │ │ │
├──┼───┼─────┼─────┼─────┼────────────┼─────┼───────────┤
│ 4 │林銘璋│97年12月28│同上 │97年12月29│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上│2,000元 │蕭盛隆上開之帳戶 │
│ │ │日晚上10時│ │日上午6 時│刊登販賣行動硬碟之訊息,│ │ │




│ │ │22分許 │ │54分許 │適林銘璋瀏覽網站後欲購買│ │ │
│ │ │ │ │ │,遂以網站上所留之098615│ │ │
│ │ │ │ │ │4031電話為連絡工具等語,│ │ │
│ │ │ │ │ │致林銘璋陷於錯誤,遂依其│ │ │
│ │ │ │ │ │指示至郵局以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 │款。 │ │ │
├──┼───┼─────┼─────┼─────┼────────────┼─────┼───────────┤
│ 5 │紀巧玲│97年12月29│同上 │97年12月29│詐騙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拍│12,000元 │李清勝所有之平鎮南勢角│
│ │ │日上午10時│ │日上午12時│賣網站上刊登販賣ASUS Eee│ │郵局帳戶 │
│ │ │34分許 │ │33分許 │1000H PC(160G)(XP版)│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之訊息,適紀巧玲瀏覽網站│ │ │
│ │ │ │ │ │後欲購買,遂以網站上所留│ │ │
│ │ │ │ │ │之0000000000電話為連絡工│ │ │
│ │ │ │ │ │具等語,致紀巧玲陷於錯誤│ │ │
│ │ │ │ │ │,遂依其指示至郵局之自動│ │ │
│ │ │ │ │ │櫃員機匯款。 │ │ │
├──┼───┼─────┼─────┼─────┼────────────┼─────┼───────────┤
│ 6 │顏伯霖│97年12月29│同上 │97年12月29│詐騙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拍│1,500元 │林益田所有之永豐商業銀│
│ │ │日晚上8 時│ │日晚上9 時│賣網站上刊登販賣HP │ │行高雄分行帳戶 │
│ │ │13分許 │ │許 │Deskjet F4280多功能複合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機之訊息,適顏伯霖瀏覽網│ │ │
│ │ │ │ │ │站後欲購買,遂以網站上所│ │ │
│ │ │ │ │ │留之0000000000電話為連絡│ │ │
│ │ │ │ │ │工具等語,致顏伯霖陷於錯│ │ │
│ │ │ │ │ │誤,遂依其指示在居所以網│ │ │
│ │ │ │ │ │路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7 │沈芝杏│97年12月29│同上 │97年12月29│詐騙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拍│2,390元 │李清勝上開之帳戶 │
│ │ │日上午10時│ │日下午1 時│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哈電族 │ │ │
│ │ │50分許 │ │52分許 │A2000 彩色整句翻譯詞典之│ │ │
│ │ │ │ │ │訊息,適沈芝杏瀏覽網站後│ │ │
│ │ │ │ │ │欲購買,遂以網站上所留之│ │ │
│ │ │ │ │ │0000000000電話為連絡工具│ │ │
│ │ │ │ │ │等語,致沈芝杏陷於錯誤,│ │ │
│ │ │ │ │ │遂依其指示在住所以網路自│ │ │
│ │ │ │ │ │動櫃員機匯款。 │ │ │
├──┼───┼─────┼─────┼─────┼────────────┼─────┼───────────┤
│ 8 │尤正成│97年12月29│同上 │97年12月29│詐騙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拍│2,388元 │林益田上開之帳戶 │
│ │ │日晚上8 時│ │日晚上8 時│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創見320G│ │ │
│ │ │許 │ │許 │B 行動硬碟之訊息,適尤正│ │ │




│ │ │ │ │ │成瀏覽網站後欲購買,遂以│ │ │
│ │ │ │ │ │網站上所留之0000000000電│ │ │
│ │ │ │ │ │話為連絡工具等語,致尤正│ │ │
│ │ │ │ │ │成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在│ │ │
│ │ │ │ │ │住所以網路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 │ │ │
├──┼───┼─────┼─────┼─────┼────────────┼─────┼───────────┤
│ 9 │劉琳榕│97年12月28│同上 │97年12月28│詐騙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拍│5,000元 │蕭盛隆上開之帳戶 │
│ │ │日0 時許至│ │日下午4 時│賣網站上刊登販賣SONYS-FR│ │ │
│ │ │0 時47分許│ │30分許 │AME DPF-V900數位相框之訊│ │ │
│ │ │ │ │ │息,適劉琳榕瀏覽網站後欲│ │ │
│ │ │ │ │ │購買,遂以網站上所留之09│ │ │
│ │ │ │ │ │00000000電話為連絡工具等│ │ │
│ │ │ │ │ │語,致劉琳榕陷於錯誤,遂│ │ │
│ │ │ │ │ │依其指示在居所以網路自動│ │ │
│ │ │ │ │ │櫃員機轉帳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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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陳芳玲│98年2 月10│同上 │98年2 月10│詐騙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拍│1,700元 │陳清標所有之汐止郵局帳│
│ │ │日 │ │日下午1 時│賣網站上刊登販賣香港迪士│ │戶 │
│ │ │ │ │許 │尼公園門票之訊息,適陳芳│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玲瀏覽網站後欲購買,遂以│ │ │
│ │ │ │ │ │網站上所留之0000000000電│ │ │
│ │ │ │ │ │話與詐欺集團聯絡,詐欺集│ │ │
│ │ │ │ │ │團佯裝欲出售門票需先匯款│ │ │
│ │ │ │ │ │等語,致陳芳玲陷於錯誤,│ │ │
│ │ │ │ │ │遂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匯│ │ │
│ │ │ │ │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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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吳威慶│97年12月29│0000000000│97年12月29│詐騙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拍│1,500元 │林益田上開之帳戶 │
│ │ │日下午5 時│00-0000000│日下午5 時│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印表機之│ │ │
│ │ │許 │ │許 │訊息,適吳威慶瀏覽網站後│ │ │
│ │ │ │ │ │欲購買,遂以網站上所留之│ │ │
│ │ │ │ │ │0000000000電話為連絡工具│ │ │
│ │ │ │ │ │等語,致吳威慶陷於錯誤,│ │ │
│ │ │ │ │ │遂依其指示在住所以網路自│ │ │
│ │ │ │ │ │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 │98年1 月1 │同上 │98年1 月1 │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吳│4,321元 │彭子娟所有之第一商業銀│
│ │ │日晚上9 時│ │日晚上9 時│威慶,致吳威慶陷於錯誤,│ │行新竹東門分行帳戶 │
│ │ │30分許 │ │30分許 │遂依其指示至桃園縣龍潭鄉│ │帳號:00000000000 號 │




│ │ │ │ │ │中正路三林段之三林郵局以│ │ │
│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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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李明宗│97年12月28│0000000000│97年12月28│詐騙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拍│2,100元 │蕭盛隆上開之帳戶 │
│ │ │日下午7 時│ │日晚上11時│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創見數位│ │ │
│ │ │許 │ │21分許 │相框之訊息,適李明宗瀏覽│ │ │
│ │ │ │ │ │網站後欲購買,遂以網站上│ │ │
│ │ │ │ │ │所留之0000000000電話為連│ │ │
│ │ │ │ │ │絡工具等語,致李明宗陷於│ │ │
│ │ │ │ │ │錯誤,遂依其指示在住所以│ │ │
│ │ │ │ │ │網路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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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陳亮璇│97年12月29│同上 │97年12月29│詐騙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拍│4,900元 │李清勝上開之帳戶 │
│ │ │日 │ │日下午1 時│賣網站上刊登販賣ipod │ │ │
│ │ │ │ │26分許 │nano 16G第四代之訊息,適│ │ │
│ │ │ │ │ │陳亮璇瀏覽網站後欲購買,│ │ │
│ │ │ │ │ │遂以網站上所留之00000000│ │ │
│ │ │ │ │ │31電話為連絡工具等語,致│ │ │
│ │ │ │ │ │陳亮璇陷於錯誤,遂依其指│ │ │
│ │ │ │ │ │示於臺北市中正區○○○路│ │ │
│ │ │ │ │ │1段47號以彰化銀行之自動 │ │ │
│ │ │ │ │ │櫃員機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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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黃啟堯│97年12月29│同上 │97年12月30│詐騙集團成員在雅虎奇摩拍│11,500元 │陳詩堯所有之臺灣中小企│
│ │ │日下午3時 │ │日下午2時 │賣網站上刊登販賣ASUS Eee│ │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 │
│ │ │30分許 │ │15分許 │1000H PC(160G)(XP版)│ │帳號:00000000000 號 │
│ │ │ │ │ │之訊息,適黃啟堯瀏覽網站│ │ │
│ │ │ │ │ │後欲購買,遂以網站上所留│ │ │
│ │ │ │ │ │之0000000000電話為連絡工│ │ │
│ │ │ │ │ │具等語,致黃啟堯陷於錯誤│ │ │
│ │ │ │ │ │,遂依其指示在臺北縣新店│ │ │
│ │ │ │ │ │市○○路○ 段200 號10樓之│ │ │
│ │ │ │ │ │空中勤務總隊以渣打銀行網│ │ │
│ │ │ │ │ │路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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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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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