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7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朝汪
羅清和
高一潤
張國華
張志成
蕭進財
吳棟茂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高一潤之沒收諭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現金新臺幣壹仟叁佰元均沒收」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現金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高一潤之沒收諭 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現金新臺幣壹仟叁佰元均沒收 」,顯係「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現金新臺幣壹仟叁佰叁 拾元均沒收」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 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